我公司是房地产老项目,税率为5%,目前没有交房,现在每个月预缴3%的增值税,现在有客户(是一家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可以给他开具么?如果开具发票,月初怎么报税,怎么填表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06发布日期: 2018-05-29 作者: 一明

1.不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发票中的“商品和服务编码项目”应选择“6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注意】报表填写,只需在预缴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日常申报填写增值税申报主表及附表时无须填写上述不征税发票的金额和税额。

【相关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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