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发布之前已进行了对外支付备案且已付汇,现在要进行再次支付是否需要继续备案还是就同一笔合同直接对外支付即可?(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568发布日期: 2021-12-0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规定,《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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