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抵减?本期未抵减完是否可以留到下期抵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1)纳税人须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三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填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