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收款模式下,是否需要预缴?如何预缴?
一、结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分析
1.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11%)×2%;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除此之外,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三、政策依据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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