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汽车经销商。为了方便客户,在公司安装了银联POS收款机,客户可以刷卡支付,刷卡手续费由我公司代收后支付给银联。现在客户要求我公司就代收的刷卡手续费开具发票。我公司认为,我公司向客户收取刷卡手续费后转付给了银联,实际上属于代收代付费用,不属于我公司经营收入,不应该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代收代付刷卡手续费是否需要给客户开具发票?
一、结论
你公司代收代付刷卡手续费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并入货物销售额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一并给客户开具货物销售发票。
二、分析
你公司代收代付刷卡手续费,虽然是代收代付费用,但是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现行增值税法对代收费用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以及同时符合规定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此外各种代收款项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增值税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当按照规定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进行申报纳税,按照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申报纳税,一并给客户开具发票。
三、政策依据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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