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做零售超市的,购进的货物一些是没有发票的,是否可以做成本计入?销售额月不达3万免税,是否要剔掉蔬菜、水果, 还是累加?

来源:税台网 人气:2053发布日期: 2019-03-07 作者:兰溪

一、结论

如果对方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凭发票以外的凭证入帐做成本。超市销售蔬菜免税,水果不免税,在销售额判断是否能够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需累加计算。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规定,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因此,你公司如果向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购进货物时,可以发票以外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你公司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应税销售和免税销售额,应累计计算,以判断是否能够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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