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A企业支付给香港B企业佣金,B企业负责向A在香港开展业务介绍当地的客户,A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税台网 人气:603发布日期: 2022-05-13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由于服务的购买方(接受方)在境内,B企业负责向A在香港开展业务介绍当地的客户并收取佣金,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A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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