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没有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直接把发票开给项目地的企业了,这个应该怎么处理?
一、结论
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补充预缴,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的可能要受到行政补罚。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政策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兰溪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