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码”,编码为:“20183101150000XXXX”,有效期“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3月31日”,该企业2017年度汇算清缴能不能享受75%研发费加计扣除?

来源:税台网 人气:1779发布日期: 2018-08-14 作者:凡人

一、结论

可以享受。


二、分析

前一年度汇算清缴能不能享受75%研发费加计扣除,主要看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第11位数据是否为“0”。为0则能享受,否则不能享受。


三、依据

《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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