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项目中途转让,转让前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来源:税台网 人气:3256发布日期: 2018-08-15 作者:书生

一、结论

如果转让不补偿的,研发项目可以按合作研发对待,并根据转让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归属判定;合同明确在转让后甲企业仍能拥有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对甲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如果转让有补偿的,甲企业研发项目的费用在得到补偿后,实际上属于没有投入资金,乙企业受让研发项目发生的转让支出应属于乙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甲企业转让前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二、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组织编写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三、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二条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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