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超市购买储值卡给员工发福利,员工可以限期到超市购物。我公司发生的这项职工福利费支出取得了超市开具的不征税发票,这种不征税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60发布日期: 2018-08-15 作者: 秦菊玲

一、结论

购买储值卡,限期消费完毕后,可以凭超市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收款凭证及企业员工签字的提货小票清单一起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不征税发票不能单独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分析

储值卡是有价券,代表一定金额的实物,可以在提货时变现为实物。企业给员工发放储值卡,相当于企业购买实物发放给员工。员工提货时,能取得超市的小票清单。税前扣除凭证不应当是孤立的,发票不是唯一税前扣除凭证,能够证实支出实际发生的收款凭证也可以作为法定税前扣除凭证。购买储值卡取得不征税发票、收款凭证以及储值卡变现为实物的小票清单,可以证实该支出实际发生,可以一起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员工提货时超市打印的小票清单需要加盖超市印章,同时员工要在小票清单上面签字,注明消费时间、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储值卡编号等信息。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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