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5号文中,若想享受优惠政策,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可以采用受让初创科技型其他股东的股权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09发布日期: 2018-08-16 作者:四叶草

一、结论

不可以。


二、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若想要享受财税〔2018〕55号文件相关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必须通过现金增资的方式对初创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如果是采取购买初创科技型企业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是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


三、建议

实务中,对外投资的方式分为很多种,包括现金投资、非货币性投资等多种方式,但若要享受财税〔2018〕55号文件中规定的投资额抵扣优惠政策,必须是现金投资。其实,这个规定也是可以理解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由于处于初创期,势必面临着现金流紧张的现状,因此,通过现金增资的方式可以缓解初创科技型企业现金紧缺的困难,因此国家鼓励和支持这种行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四、税法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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