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高管负担租房费用,请问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2682发布日期: 2018-08-17 作者:木星

一、结论

外籍高管不需要扣缴,非外籍高管需要扣缴。


二、分析

对于外籍个人,因为有明确的税收文件规定,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也就是租房费用,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而对于非外籍个人,因为没有免税规定,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都属于个人所得。所以公司为个人负担的租房费用,也应该并入个人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建议

对外籍个人实报实销的租房费用,主管税务机关会审核其合理性,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可能会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公司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相关证明资料的收集。


四、政策依据

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四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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