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是异地企业,是否要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地税务机关抄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27发布日期: 2018-08-17 作者:苏茉

一、结论

目前没有规定需要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地税务机关抄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其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抄送投资者,其他的相关文件也没有规定向税务机关抄送的义务。随着金三系统的不断完善,应该可以通过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推送。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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