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合并后,带“国税”字样的发票监制章对应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效?

来源:税台网 人气:1778发布日期: 2018-08-20 作者:一明

一、答案&分析

1.生成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服务平台完成升级前,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要求2018年年底前完成平台升级)

2.国地税合并新机构挂牌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3.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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