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自开专票后,本季度开普票7万,专票1万,申报纳税时,是按专票1万的3%缴税,还是按9万缴税,7万的普票是否还享受不超9万的政策?要是一个季度内我修缮服务开了9万普票,销售石子开了9万专票,9万的服务是否可免?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69发布日期: 2018-08-21 作者:兰溪

一、结论

按专用发票1万金额,征收率3%缴,开具普通发票的7万元免费。销售服务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可以分别核算。


二、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需要参与到小微企业是否超过免增值税的限额内;即使当期全部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增值税的限额,但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需要纳税,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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