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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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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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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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服务机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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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服务对象 |
免填单 |
年审年检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特别程序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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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0次 |
二级 |
纳税人 |
是 |
是 |
否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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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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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
窗口办理提供复印件,要求复印件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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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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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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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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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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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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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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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一、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二、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三、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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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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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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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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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依法确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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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税台注释:此表格来源于安徽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