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 | 部门 | 文件 | 优惠政策内容 |
所得税方面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 林业专业合作社从事林木培育和种植项目所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免税所得是指合作社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合作社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 |
增值税方面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 生产销售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钱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部分农药、除草剂,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21号) |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此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
国务院 | 《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 | 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 | |
营业税方面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 | 由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等可免征营业税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 ] 2号)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 ]82号) | 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