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城镇公共供水纳税人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试点期间暂缓征收水资源税。
第六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地热、矿泉水按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第七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X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为销售水量。
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可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八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X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称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按照用水类型分行业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其他水资源税分别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纳税人无法区分税额适用标准的,一律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 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 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 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 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 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二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四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省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跨省(区、市)和省内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疏干排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井工矿和露天矿),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吨矿产品排水2.48立方米折算排水量,在开采环节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纳税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农业生产、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疏干排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地源热泵除外)超出用水计划(定额)的水量部分,水资源税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 取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资源税标准的2倍征收;
(二) 取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资源税标准的2.5倍征收;
(三) 取水量超出计划(定额)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资源税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九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移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联合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水利厅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
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印发
上一篇: 甘国税发[2018]7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税收措施的通知
下一篇: 皖国税发[2012]114号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确认 税务登记 资格认定 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5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12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119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C版的通知
103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
9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9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86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118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932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89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667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603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471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45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5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393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3465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3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927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273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27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26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6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2328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733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269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5044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13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065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9978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60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535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464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5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2164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