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 ;
近日,河南多地出现持续强降水天气,引发严重内涝灾害,不少企业和个人的财产都遭受了严重损失,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自然灾害无情,税费优惠有爱,为支持受灾地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截至2021年7月有效的纳税人缴费人遭遇自然灾害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编写成支持灾后重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手册,为遭受内涝灾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税费援助。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了损失。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
【享受主体】
获得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
【优惠内容】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被保险人取得的收入是保险赔付。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二)第三项
【享受主体】
粮食企业
【优惠内容】
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
2.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6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享受主体】
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享受条件】
1.适用于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
2.须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
3.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指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
4.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2.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政策依据】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9.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10.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享受主体】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了重大损失。
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
【享受主体】
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条件】
1.公益性捐赠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性慈善事业。
3.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4.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政策依据】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享受主体】
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需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享受。
2.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
3.自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享受主体】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享受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政策依据】
1.《房产税暂行条例》
2.《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
【享受主体】
房产所有人
【优惠内容】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仅限于住房。
2.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政策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2021年9月1日期《契税法》实行)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一次修订)
【享受主体】
货物运输合同立合同人
【优惠内容】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享受条件】
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享受主体】
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当年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适用于受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享受主体】
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享受条件】
适用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9.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河南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2.需要将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2.《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
继续按照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之规定,做好社保费征缴服务工作。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享受条件】
所在统筹区符合优惠政策执行条件
【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享受主体】
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享受条件】
符合优惠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享受主体】
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参保人员
【优惠内容】
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享受条件】
符合优惠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
问题1:税务部门支持灾后重建主要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我省此次强降雨引发的洪涝灾害,给很多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为支持受灾地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支持灾后重建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方面是普惠性的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减税降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主要有: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提高政策,2021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从每月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按季45万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税政策,在继续执行2019年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的部分,再减半征所得税。
另一方面是支持灾后重建的专项政策,为企业减轻损失、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救灾,加快恢复灾后重建。主要有: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支持;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的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以及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问题2:税务部门为支持灾后重建推出了哪些征管服务措施?
答:考虑到灾后纳税人可能面临的困难,同时因为目前我省疫情的特殊情况,我们也推出了专门的征管服务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
一是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灾情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征期内申请延期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核准。因灾情、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对因受灾情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及时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核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不计滞纳金。对受灾情疫情影响新增欠税,暂缓发布欠税公告。
二是简化发票领用流程,实现增值税发票领用业务全省通办,将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最长延长至168小时,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合理用票需求。
三是拓展办税方式,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畅通“网上办”、“掌上办”“豫事办”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网上平台办理涉税业务,确保办理税费业务安全高效。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可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刷脸”验证。
四是对受灾情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实行“随报随审”,不受次数限制。对因受灾情疫情造成尚未申报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按有关规定应补办但确实无法补办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电子信息办理出口退(免)税。
问题3:企业的货物和不动产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某食品加工厂今年七月初刚购进一批面粉,但因暴雨厂区积水,造成该批面粉全部被洪水浸泡,这种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企业购进面粉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的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又比如,某汽车经销4S店尚未销售的新车,被洪水浸泡后报废,类似这种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于税收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问题4:企业或个人遭受洪涝灾害后,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或者个人为财产投交保险,在洪涝灾害后经保险公司查勘损失以后确定的保险赔付,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5:纳税人因受灾导致网络中断或网络不稳定,无法正常在线开具发票怎么办?
答: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离线开票时限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可将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从原来最长72小时延长至最长168小时。
问题6:纳税人因受灾无法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怎么办?
答:为充分满足纳税人合理用票需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我省进一步简化了发票领用流程,实现增值税发票领用业务全省通办。纳税人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自主选择到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领取增值税发票。
问题7:此次灾情中很多企业的仓库、设备被淹,遭受了不小损失,对此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相应的扶持政策?
答: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此次灾情遭受的损失属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扣除。
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上,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扣除。比如:对企业因灾情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灾情导致无法收回的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金额,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程序上,税务机关也进行了全面简化,企业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直接扣除,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也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相关证明资产损失发生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同时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需要保存的资产损失相关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简化了企业资产损失的留存备查资料,取消了关于资产损失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以及中介机构专项报告,改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即可,减轻了企业负担。
问题8:此次防汛救灾过程中,社会各界纷纷解囊相助,捐赠热情高涨。对捐助救灾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相应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次应对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捐赠支出,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在企业计算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上,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是在捐赠途径上,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扣除,这里所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会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三是在捐赠票据上,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问题9:这次特大洪灾中,受灾县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损失特别严重,恢复生产较为困难,请问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何支持政策?
答:按照现行国家和我省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独资、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10:这次特大洪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了缓解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及时对受灾群众发放了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以及困难补助,请问受灾个人取得这类救济补助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和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11: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我省这次特大洪灾的救灾及灾后重建中,全国社会各界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慷慨捐助,有很多个人主动奉献爱心,捐款捐物。请问个人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按照现行政策,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您提到的这次洪灾中个人捐赠,属于公益慈善捐赠,如果个人通过公益慈善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捐赠,在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问题12:纳税人房屋因灾受损需要进行大修,大修期间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问题13:纳税人因灾毁损的房屋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问题14:纳税人因灾受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能否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问题15:纳税人住房因灾灭失,重新购买住房的,能否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答:按《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遭受洪灾灭失住房重新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问题16:我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能否减征资源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凡我省纳税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自行申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无需专门向税务部门申请,将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问题17:现在税务部门除了征收税收以外还有许多的非税收入,面对灾情和疫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上落实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面对灾情和疫情,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抓实抓细,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人以下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缴费人文化事业建设费全免等优惠政策红利。
问题18:今年我省部分地区尤其是郑州、新乡、鹤壁等地受强降雨影响,受灾严重,现在疫情防控又叠加影响。请问税务部门作为社保费征缴部门,在企业社保费征缴方面有哪些支持灾后重建的措施?
答:这次我省受强降雨和疫情双重影响,受灾严重,税务部门坚决将社保费惠企政策贯彻执行到位,全力支持灾后重建,具体有三项措施: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按照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之规定,做好社保费征缴服务工作。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二、严格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优惠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严格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优惠政策。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题19:因灾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是否影响纳税信用等级?
答: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同时税务部门将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优化“银税智通车”线上平台,全面升级“银税互动”品牌,更好地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活钱”,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帮助企业解危纾困。
问题20:税务部门支持灾后重建在征收管理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此次全省各地遭受特大暴雨灾情和新冠肺炎突发疫情,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业务造成重大影响,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税费业务,支持企业灾后重建,推出以下措施:
一、做好延期申报。对2021年8月份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征期内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核准。对受灾特别严重的地区,纳税人由于灾情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不认定为非正常户,不调整纳税信用等级。
二、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灾情疫情受到重大影响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核准,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三、持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畅通“网上办”“掌上办”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积极拓展线上办税范围,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网上平台办理涉税业务,确保办理税费业务安全高效。
问题21: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受灾损毁、灭失的,后续如何申报办理退(免)税业务?
答:对受灾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受灾导致损毁、灭失的,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税务机关开辟绿色通道,按有关规定为出口企业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补办相关单证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对税务机关已受理企业申报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因受灾造成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结果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问题22:为帮助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提供了哪些便利化措施?
答:为缓解灾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一、在全省范围内,按相关规定全面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对申报、证明办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实行“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二、对新乡卫辉等部分受灾严重、尚未恢复工作条件的地区,实行同城通办或市局机关待办核准退税,确保出口企业及时获取相关出口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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