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洪林 发布时间:2017年6月9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对现行增值税申报表及填写作了调整。笔者认为,简并增值税税率后,涉农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应主要关注以下五方面重点问题。
重点一: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文件的规定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3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对于是否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除38号文件明确规定的行业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应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选择试点并对外公布的行业范围。
重点二: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业务处理
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38号文件和57号文件执行。根据38号文件附件1规定,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部分,扣除率为11%;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1%,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部分,可加计扣除2%。
报表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5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对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当期可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根据19号公告规定,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重点三:未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业务处理
根据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对于原执行13%税率的货物改按11%计算进项税额,不存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3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即在按11%扣除的基础上,可再加计扣除2%。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1%×(13%-11%),加计扣除条件为当期生产领用且领用农产品已按11%抵扣税额,未在当期生产领用不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实行“实耗法”。
报表填写: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得抵扣凭证后按规定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重点四: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扣税凭证均须符合政策规定。37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37号文件第四条强调,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也就是说,用于抵扣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只能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所开具的普通发票,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则须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并按3%征收率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重点五:“实耗法”扣税的会计处理
采用“实耗法”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于生产领用当期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对于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避免虚增存货。取得扣税凭证后,可按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耗用率依加权平均单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实际耗用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与待抵扣进项税额差额调整生产成本、原材料等科目。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8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7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73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27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9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63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1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400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9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1051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89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8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7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73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66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77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6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3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161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605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8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66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8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84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