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杜丽娟 发布时间:2019-06-03 编辑:lucy93
新个税法实施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细则也相继出台,减轻了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工薪所得的纳税负担。
不过对于中国外派人员来说,如果其在境外停留时间超过183天,那么就构成来源国的税收居民,需要在境内和境外两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
国际税实务资深专家梁红星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境外公司一般是代扣代缴外派中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且大部分是全部承担该税负,虽然在国内汇总纳税时,境外已纳税款在限额内可以被抵免,但目前实际操作中,很少有企业会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申请该境外个人所得税在中国抵扣,所以重复征税的现象需要更多人给予关注。
多位受访国际税收专家表示,针对上述情况,税务局应出台相应规定,允许企业在代扣代缴时即抵扣境外税款,从而避免外派人员办理退税时所面临的退税难问题。
重复征税的现状
除非该人员在境外停留时间够长,构成来源国税收居民,则需在境外纳税,此时会导致重复征税。
一般情况下,外派人员的工薪所得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中国境内母公司发放工资,二是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
“中国境内的母公司主要发放外派员工的大部分工资,同时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每个月做申报纳税,境外的公司也会和外派员工签订用工合同,但工资一般都比较低,同时承担为外派人员缴纳个税的义务。”长期为境外公司提供税收咨询业务的梁红星告诉记者。
对于境外公司给外派员工的工薪结构,梁红星介绍,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别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由于通货膨胀、外汇管制以及税收征管不完善等因素,当地公司一般会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薪的最低标准,给外派员工制定一个较低的工薪水平。
多个外派企业公司的财务人员也证实了上述情况,记者从这些财务人员处获悉,目前对于外派人员的个税话题主要有三个内容最常被涉及:
一是,中国外派员工去境外工作,应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在来源国缴纳?二是,若该员工在来源国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中国抵扣?三是,若该员工既在来源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也在中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是否构成双重征税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对此,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龙英锋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外派人员从境内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无需在境外缴纳个税。除非该人员在境外停留时间够长,构成来源国税收居民,则需在境外纳税,此时会导致重复征税。
他介绍,外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个税来源国不征税而是由外派人员的居住国征税:第一,雇员在来源国停留时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183天;第二,支付雇员薪金的雇主不是来源国的税收居民;第三,雇员的薪金也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从实际操作案例来看,重复征税的可能性仍然很大。
在从事多年国际税收研究后,梁红星目前更多关注国际税的实操业务。“同一笔工薪所得税源,由于中国外派员工在境外只缴纳了最低名义工资个人所得税,而大部分工薪所得是在中国境内缴纳,因此客观上来源国是少缴了个税,这会使得来源国的个人所得税风险愈加增大,特别是中国外派中方员工在境内发放的工资,有可能被要求在来源国再次补税。”
在他看来,目前很多中国境外公司每年都面临着当地税务部门的个税稽查和纳税调整,因为中方外派员工在当地名义工资过低,境外当地税局往往质疑和要求提供与在中国同等水平或与西方国家公司可比的工资水平依据,同时要求把附加福利调整补税。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越来越多,其产生的影响也会更大。
商务部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对外投资已经成为拉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引擎,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1300亿美元,规模稳居世界前列,2018年中国对外投资为东道国创造就业170万,贡献税收近400亿美元。
境外所得抵扣难
梁红星认为,外派人员的个税问题应采用国际税惯例,放弃“源泉代扣代缴个税”的征税制度,创造一个宽松的国际税征管机制。
面对派驻国个税稽查和境内代扣代缴个税“难退税”的现象,多位财税人士建议,走出去的企业应该提前做好功课,以避免在派遣过程中“踩雷”。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在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时表示,企业首先应根据外派员工的具体情况明确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税,若外派员工所得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应税所得要求,则中国企业作为员工个税扣缴义务人,有义务为员工扣缴个税。
“同时,企业应关注和了解海外派遣安排下境内外合规要求,包括劳动法、出入境及就业管理、税务、社保等方面的合规要求,必要时可寻求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支持”。
依照税收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国籍员工可在境内申报个税时将已缴纳的境外税款进行抵扣来避免双重征税,但当年扣除额不得超过中国的应纳税额,当年未抵完的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抵扣,最长不超过5年。
不过记者实地采访了解到,目前税法规定外派境外员工自行申报个税时允许抵扣已缴纳的境外个人所得税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但很多情况下,企业办理代扣代缴时并未抵扣境外税款,待纳税人自行申报境外所得并缴清税款后,对于多扣缴的税款,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但退税过程往往较为漫长、繁琐,有时甚至难以退税。
梁红星对记者表示,对于退税难的问题,税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废除“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的规定。
他认为,外派人员的个税问题应采用国际税惯例,放弃“源泉代扣代缴个税”的征税制度,要充分体现抵扣制度的特点,创造一个宽松的国际税征管机制。
据悉,目前对于外派人员的个税征管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6号文要求,但该文并未明确派出企业在代扣代缴个税时能否相应抵扣已缴纳的境外个税。
李旭红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外派人员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造成原件无法保留,从而导致无法抵免而重复征税问题,建议跨境个税可以考虑在限定条件下的由抵免制转变为免税制,即外派员工的工资薪金按属地原则在派驻国申报纳税,这有助于降低外派人员的税收遵从成本,鼓励企业走出去。
此外,实务中,对于境外税款的抵扣,主管税务机关通常要求提供一系列海外工作及缴税的证明材料,因此个人应妥善保存相关文件,以备境内申报纳税时抵扣。同时,需要规避税务风险,及时完成合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
第七条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第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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