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湖南省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夯实我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基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湖南省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不含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千户集团),包括省国资委所属企业、具有代表性的行业或地区龙头企业以及达到上述标准的单一法人企业。
其中,年度缴纳税额为集团总部及其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境内年度纳税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范围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控股的境外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第四条 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湖南省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五条 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已入选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按年维护集团名册信息,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的相关信息,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核实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第七条 当年如新增符合条件的省局列名大企业,由集团总部所在地的市级税务机关组织集团总部按照要求填报集团名册信息,经市级税务机关核实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第八条 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五年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管理服务标准的企业集团,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省局列名大企业,由市级税务机关核实,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第九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集团,市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集团总部及相应成员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社会信用评价。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单和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协调集团总部所在地的市级税务机关和成员企业所在地的市级税务机关的名册核实工作;
(四)建立、完善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开展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工作组织绩效考评;
(六)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税务机关在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地符合省局列名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集团,提出入册企业集团调整建议,协助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确定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总部在本地的集团报送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三)审核并补充完善本地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四)评价总部在本地的集团报送的名册质量,向企业集团反馈评价结果;
(五)总结名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列入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在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集团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税务机关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名册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企业集团指定专人负责名册管理工作。市级税务机关为企业集团提供咨询辅导,并指导各县级税务机关对本地成员企业进行辅导。
第十四条 市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工作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可组建联合工作团队开展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对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开展合作,主动从各级财政、商务、国资委、文资委、银保监等部门获取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补充信息,通过互联网搜集公开信息,丰富完善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
第十六条 市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开展省局列名大企业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的专项分析,改进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质量,加强省局列名大企业名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全文有效
附件:附件.doc
上一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的公告》的解读
下一篇: 湘税函〔2019〕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8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7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76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30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9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68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1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432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9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1088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92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8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79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76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67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39352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6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3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162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605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8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69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84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86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