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税务系统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省税务局网站建设管理规范》(税总发〔2019〕78号印发,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是湖南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信息发布、政务服务、解读回应、互动交流等功能,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在互联网和税务专网上开设的网站,以下简称“外网网站”和“内网网站”。
第三条 外网网站是省局推行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宣传解读的重要载体、服务纳税人和缴费人的重要窗口、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内网网站是省局指导工作的重要平台、推进税务党建和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供办公服务的重要窗口、开展学习交流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分管网站工作领导和局内其他单位联系网站工作领导为成员的网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协调省局网站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在省局办公室设网站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局办公室统筹推进和组织协调网站建设管理,负责网站建设规划、组织保障、信息内容等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网站纳税服务有关栏目的建设与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网站平台技术规划、技术运维和安全防护;各业务部门负责主管业务系统与网站的对接和前端整合,提供各类服务事项,公开本部门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省局组建网站编辑部,承担网站日常运行管理职责,负责网站内容组织策划、信息采编发布、图片视频制作、意见建议处理、功能界面优化以及信息内容监测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税务机关办公室是省局网站相应区域频道(栏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区域频道(栏目)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承办省局互动交流栏目中属于本单位的事项和相关栏目的规划建设及应用管理。
第三章 开设与整合
第八条 省局按照省级集中模式集约化建设网站,省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市、县税务机关不单独建设网站,市州局(县市区局)在省局网站平台上建设频道(栏目)。不符合集约化建设要求的,必须将内容和功能进行整合。
第九条 外网网站要做好备案登记,由省局网站管理部门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网站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
第十条 省局网站以省局机构名称命名,由中英文两种文字组成。中文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英文名称为机构名称的标准译名:Hunan Provincial Tax Servic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网站名称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
第十一条 省局外网网站使用总局网站的下级英文域名,为“hunan.chinatax.gov.cn”,中文域名为“湖南税务.政务”。外网网站的栏目、频道、专题、业务系统等使用同一级域名,结构为“hunan.chinatax.gov.cn/···/···”和“湖南税务.政务/···/···”,外网网站禁止直接通过IP地址对外提供服务。省局内网网站首页地址为“http://85.16.16.12”。
第十二条 省局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外网网站(含电子税务局、发票有奖等互联网业务系统)因服务器、网络等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访问,主管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局网站管理部门报备,说明原因和时段;因整改等原因确需临时下线的,由省局网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总局网站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外网网站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下线同时要在省局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省局网站管理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网站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省局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要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第十四条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网站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访问地址、栏目的主体结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省局网站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总局网站管理部门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省局各互联网业务系统、市州局频道主管部门、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省局网站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章 内容建设与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外网网站要发挥好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的作用,按照《规范》要求,省局外网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新闻动态、政策文件、纳税服务、互动交流等栏目。
(一)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包括机构职能、领导简介、通知公告、人事信息、政府采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相关内容。
(二)新闻动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报道,转载重点新闻媒体发布的关于税收工作的新闻信息,根据税收工作要求,开设相关专题、栏目。包括税务新闻、图片新闻、基层动态、媒体视点、税务视频、专题专栏等。
(三)政策文件。发布本单位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文件,转载与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政策法规,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解读产品、媒体解读的相互关联,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税收政策热点。包括最新文件、政策解读、图解税收、政策法规库、热点问答等。
(四)纳税服务。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提供相关税费服务。包括网上办税、公众查询、纳税咨询、办税指南、下载中心、办税地图、办税日历、纳税服务投诉等。
(五)互动交流。开展调查征集,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的检举举报。包括在线访谈、局长信箱、意见征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等。
省局结合工作实际可设定其他二级栏目,市州局及县市区局在省局网站上设置市州局频道(区县局栏目),发布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动态信息,公开机构职能、领导简介等概况信息。
第十六条 内网网站要充分发挥工作指导交流重要平台、税务党建和文化建设重要载体等作用,按照《规范》要求,建设概况信息、新闻动态、文件简报、工作交流、税务党建、税务文化等栏目。
(一)概况信息。发布本单位主要职责、领导信息、人事信息,组织收入统计数据及图表图解,工作计划、要点和总结等信息。包括机构职能、领导简介、人事信息、税收统计和计划总结等。
(二)新闻动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发布省局、市州局、县市区局新闻信息、工作动态、会议活动等信息,开设相关专题、栏目。包括税务新闻、图片新闻、处室动态、市州动态、区县动态、媒体视点、通知公告、专题专栏等。
(三)文件简报。发布本单位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文件,转载与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政策法规,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解读产品、媒体解读的相互关联,发布局领导在重要会议和活动上的讲话文稿,以及综合性工作简报信息。包括最新文件、政策解读、图解税收、政策法规库、领导讲话、税务简报等。
(四)工作交流。发布各工作条线在落实总局和省局要求、推进工作开展中总结提炼的指导性较强、具有借鉴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各处室计划安排、工作通知等信息。
(五)税务党建。转载党中央和总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及文件会议精神,发布省局党委工作动态,省局机关、市州局、县市区局党建动态信息和全面从严治党信息。包括党建动态、机关党建、基层党建、从严治党等。
(六)税务文化。展示本单位内部刊物,税务干部原创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各类涉税题材的专题片、纪录片、影视动漫、公益广告等视频类作品。包括内刊园地、税务文苑、书画摄影、税务视频、铁军风采等。
省局结合工作实际可设定其他二级栏目,提供相关服务功能,包括各类应用系统的入口、软件和表格下载、网上调查、意见征集等辅助功能。
市州局及县市区局在省局网站上设置频道(栏目),发布概况信息、工作动态、文件简报等信息。
第十七条 网站的内容管理及信息发布由网站编辑部统筹。各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并管理有关栏目,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各部门调整(含新增、变更或下线)栏目或专题,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栏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说明栏目名称、功能及展现形式需求、栏目管理员等,相关需求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交网站编辑部调整。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湘税发〔2019〕9号印发)要求执行,进行内容审查和保密审查,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所有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转载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和链接地址,使用网站地图时要采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九条 经网站公共栏目(具体栏目由网站管理部门核定)采用的信息,按下列标准支付稿费:
(一)文字类信息稿酬标准为每千字80元,单条不足千字的每条50元,照片每幅50元,互动栏目回复信息每条10元。
(二)其他信息,按信息价值和工作量由网站管理部门核定。
(三)网站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各处室网站联络员的工作量,核付网站联络员稿酬。
稿费由网站管理部门按季汇总,经部门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从网站维护经费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内、外网同时发布的信息,不重复计稿费。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机制,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网站各栏目内容保障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编辑、审核和发布网站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局网站管理及信息技术部门要通过政府采购把技术运维、内容监测、分析评估等专业性工作交给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签订合作协议,划清自主运行和外购服务的关系,加强沟通交流,做好监督管理。
网站管理及信息技术部门要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业务能力、资质和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外购服务的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确保人员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
第二十二条 省局网站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读网,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按照网站检查指标要求,通过云监测、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网站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省局网站管理部门要定期通报栏目的内容更新、访问统计和日常核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局网站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办要求编制外网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服务事项受理和办理情况、网民留言办理情况等内容,次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在网站建设中应积极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探索实现个性化服务、智能化搜索、智能化咨询等,围绕用户需求,创新应用场景,丰富网站内容和功能,提升网站操作体验,提高服务匹配度和个性化程度,优化系统运行和管理效率。
第六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六条 省局信息技术部门要根据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技术国家标准,要求网站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对网站开展安全防护,确保安全稳定运行。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原则,在网站规划阶段、建设阶段和运行使用阶段同步进行安全规划和建设。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站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对人员、系统、设备、物理环境和系统运行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严格权限管理,授予用户完成各自任务所需的最小权限。及时清除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系统的无用账号、默认账号,禁止账号多人共用。各级网站管理员和维护人员必须保管好用户密码,不得设置弱口令密码,严禁擅自将本人账号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每三个月至少更改一次密码。
第二十八条 网站专业技术服务单位要按照网站安全监测预警的要求明确监测对象、监测指标和监测频率,并及时进行信息的预警和通报。采取技术措施对网站进行7×24小时持续性安全监测和感知,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可用性、篡改、漏洞利用攻击、间谍软件、病毒蠕虫攻击、木马后门攻击、异常流量等。密切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预警和通报信息,并及时响应。将各类安全日志进行关联分析和可视化呈现,对发现的安全威胁进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辅助支持。各类安全日志留存不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省局信息技术部门要明确安全检查范围和流程,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监测预警、评估、定级、处置、总结、报告等流程。应急网络安全事件按照分级指挥、属地为主、快速研判、立即处置、及时通报、留存证据原则进行处置。发生安全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报告。
外网网站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验证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在国家重要活动、会议期间,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网站安全。
第三十条 省局网站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税务人员及网站用户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知网、懂网、用网的意识和水平,防范暴力破解、社会工程类攻击等威胁。
第七章 机制保障
第三十一条 网站管理及信息技术部门要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网站运行维护和内容保障经费需要,把网站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网站软硬件设备升级、网络租用、平台升级、安全防护、运行监控等技术运维服务纳入信息化运维专项经费;网站信息采编、页面设计、产品制作、互动活动、内容监测、数据分析等向纳税人、缴费人等开展宣传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纳税服务宣传专项经费。
第三十二条 省局网站管理实行专人负责,网站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网站内容编辑、信息服务整合加工、互动诉求响应处理等,信息技术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网站技术运维。
省局网站管理部门要充实网站编辑部力量,配备策划、编辑、校对、设计、监测、分析等专业人员。切实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建设一支熟悉税务工作和互联网传播规律,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工作担当的专业化队伍。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站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网信部门和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做好税务网站重大事项的交流沟通、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提高税务信息的传播力、影响力。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网站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列入督查督办事项,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要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外网网站网民纠错意见,经省局网站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总局网站管理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
省局网站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采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多角度地评价工作效果,根据检查结果严格按照绩效考评指标考评,因网站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全文有效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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