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下简称“三高”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特梳理并制定以下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服务措施, 进一步支持我市“三高”企业发展壮大。
一、落实“减税降费”,增强“三高”企业活力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确保“三高”企业实质性减税。落实制造业等行业16%适用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适用税率降至9%的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三高”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兑现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助推“三高”企业获得减税红利。“三高”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25%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税额幅度内“顶格”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并可叠加享受其他优惠。
(三)降低个人税收负担,助力“三高”企业吸引创新人才。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调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征收率。
(四)保持社保费负担水平,帮助“三高”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继续执行有利于“三高”企业发展的社保费率,完善我市社保费征管机制体制,确保缴费方式稳定,为“三高”企业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对包括“三高”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不自行组织开展欠费集中清缴工作。
二、加大帮扶力度,助力“三高”企业吸引生产要素
(五)支持“三高”企业发展新产业、探索新模式、拓展新业态。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符合税法规定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在孵“三高”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加大对“三高”企业投资主体的政策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法人(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已备案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三高”企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分期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七)助力 “三高”企业聚集资金。对向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向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促进科技创新,增强“三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八)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税收环境,确保减税效果叠加倍增。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落实对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九)加大对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政策支持,促进“三高”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十)落实固定资产投入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增强“三高”企业转型升级动力。“三高”企业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新购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三高”企业,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四、支持重点行业,完善“三高”产业链群
(十一)助力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进程。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可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或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自贸区集成电路产业基地流片业务中,境内研发企业委托代理企业向境外代工厂下单生产、报关进口产品,如在境外代工厂开具的发票上注明某设计企业是实际买方,则可由设计企业凭票进行账务处理并据以税前扣除。
(十二)助推软件产业提质增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十三)助力动漫产业抢占制高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十四)支持生物与新医药国家级产业基地发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相关生物制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可依法选择按简易办法,适用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五)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等影视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五、多措并举,提升“三高”企业应对能力
(十六)助力“三高”企业“走出去”。以“三高”企业“走出去”的需求为导向,编写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和税收政策与风险指南(中英文版),为“三高”企业介绍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辅导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和境外税收抵免政策,帮助企业化解境外投资经营税收风险,维护“三高”企业海外税收合法利益,为“三高”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十七)助推外向型“三高”企业发展。调整外贸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暂按15%的下限比例执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在“无票免税”基础上,实施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支持“三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八)帮扶“三高”企业缓解融资难题。首创手机微信端“银税互动”平台,协助“三高”企业实现线上全流程纳税信用贷款,15分钟即可完成从申请至贷款到账全过程,帮助“三高”企业将纳税信用转换为“真金白银”。
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强“三高”企业满意度
(十九)成立政策服务团队,开展精准政策辅导。加强指导,帮助“三高”企业合法合规使用发票。根据“三高”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进一步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保障“三高”企业的发票需求。
(二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大力推行“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涉税事项;推行全业务、分时点预约办税和错峰办税,减少纳税等候时间,优化办税体验;开通12366“三高”企业服务专线,及时解答各类涉税问题。
(二十一)实施“三高”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加速“三高”企业出口退税办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足不出户即可退税,对一、二类出口企业退税时间提速至3-5个工作日;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低风险企业,平均办理退税时间提速至6个工作日内,为“三高”企业办理退税提速减负。
(二十二)打造“互联网+”服务新格局。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全力打造以“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兜底”的服务新格局,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全程线上办理、线下配送模式,不断完善“掌上办税厅”微信小程序,便利“三高”企业办理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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