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省局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税收支持自贸区发展的责任担当。建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转变观念、完善机制、创新制度、再造流程,坚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推动自贸区建设成为税收服务和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先行区、试验区。济南、烟台市税务局要紧扣本地自贸区功能定位和区域特点,梳理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改革项目和创新举措,根据推行效果不断优化完善,在制度创新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
二、建立服务自贸区发展税务专家团队。省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推进自贸区建设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专题负责税务部门支持自贸区发展相关工作,由两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分别联系和督导济南、烟台两个片区的工作,确保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济南、烟台市税务局要按照省局要求,尽快成立推动自贸区建设税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自贸区各项工作任务。省市区三级联合成立服务自贸区发展税务专家团队,在自贸区税收工作制度创新、政策问询、服务及管理流程再造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督导,为自贸区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和纳税服务支持。
三、推行“自贸税易办”服务。推行涉税事项“网上办”,在一次办好涉税事项基础上,提供“外网受理、内网处理、外网反馈”的一体化网上全流程的办税服务;常规事项“自助办”,打造自贸区10分钟自助办税圈,设置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区,方便企业自助办税;涉税业务“容缺办”,纳税人遗漏非核心涉税资料,税务部门可先行受理,企业限期补齐;税收优惠“简约办”,依照规定为区内企业提供“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应享未享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展宣传辅导和事项提醒,推动企业依规享受。
四、开展全方位个性化政策服务。建立省市区三级“一杆子插到底”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信息快速传递,诉求及时解决;依托钉钉沟通平台和纳税人学堂,实现政策的线上解答和线下辅导同步推进;借助网络、电视、广播、新媒体开展专题宣传,丰富自贸区政策推广渠道。推行税收政策法规查询软件和手机客户端,提供自贸区税收政策、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涉税热点难点问题“随时查、随身查”服务,确保企业对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随时获取、熟练掌握、有效应用。
五、对区内企业实行动态化信用管理。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名办税基础上,综合参考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等自然人个人信用,以及纳税人日常办税指标,建立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信用积分制,构建新型纳税信用管理模式,实现纳税人信用调整动态化、服务和管理差异化。
六、扩大区内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对自贸区内申请农产品核定扣除的企业,税务机关及时受理,及时审定,解决自贸区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征低扣问题,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七、对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实行先许可后核查。对自贸区内申请税控系统100万元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后,先行准予许可,并办理相关系统发行、发票发放业务。税务机关在许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再依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八、大力支持区内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实行规范化会员管理的自贸区平台企业健康发展,对其自然人会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九、首笔出口业务先备案退税、后核查。对自贸区内出口企业首笔出口退税业务实行先备案退税、后核查。
十、融资租赁业务实行出口退税。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十一、非居民纳税人税收事项“一次不用跑”。自贸区内机构和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实行网上办理,实现对外支付“一次不用跑”。区内非居民纳税人可自行判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二、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税收困难减免。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并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房地产除外)的,建设期间项目尚未投产、且年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的可以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十三、实行纳税人无过错免责制度。对税收政策未明确的涉税事项和重大的特定涉税事项,纳税人涉及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且主动诚信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纳税人无主观恶意,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四、实施入户评估检查审慎制度。对自贸区内企业,除涉及重大举报、总局或省局发布的高风险事项外,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入户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十五、区内实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纳税人对事实认定、执法程序、适用法律依据有异议,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审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完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积极利用和解、调解等方式消除涉税争议。
以上意见,请济南、烟台市税务局在自贸区范围内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抓好落实。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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