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可转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投企业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1日
上一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下一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5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127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119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C版的通知
103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
9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9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8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87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118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932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89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667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603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471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45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5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393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3466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3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929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27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27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26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62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2329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735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269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5044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13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065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997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60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535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4647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5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2166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