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3-10-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3年10月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总机构应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第五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七条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九条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附件1),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以及取得的进项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一条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和《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当期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第十二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非试点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按照现行规定补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五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2.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
附: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明确了上海营改增试点期间中国东方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营改增扩大地区试点后,航空运输试点企业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航空运输企业总支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航空运输企业纳税问题拟通过三个文件予以明确:一是《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作为普遍适用的政策规定,以财税字文件下发;二是《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明确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和预征率问题,以财税字文件下发;三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以总局公告的形式下发。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除了对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进行细化之外,《办法》主要明确了总分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分支机构税款缴纳情况如何传递、总分机构纳税期限、风险防控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8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7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73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27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9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63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1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401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9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105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89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80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7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73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66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77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6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3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161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605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8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66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8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84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