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9-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宣传文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税台注释:该文第一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二)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三)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六、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三)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述“科技图书”,是指按照《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规定在其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第三部分正式列有指定分类号的图书,分类号不止一个时,以第一个分类号为准。
(五)本通知所述“科技报纸”的具体范围按附件3执行。
(六)本通知所述“科技期刊”,是指按照《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gb/t9999—2001)的规定列有指定分类号的期刊。
(七)本通知所述“科技音像制品”,是指按照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规则列有指定分类号的音像制品。
(八)上述“指定分类号”是指下列分类号: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和z2(百科全书、类书)。
(九)本通知所述“技术标准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书(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
(十)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刊物。
(十一)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八、办理和认定
(一)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二)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财税〔2002〕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及第三条的营业税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9号)、《财政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同时废止。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收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予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或者直接予以退库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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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5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127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120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C版的通知
104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
9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9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8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87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118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932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89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668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603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471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46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5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393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3466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3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929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27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27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26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62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2329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735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269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5044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13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065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997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60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536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4647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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