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8-02-26
某实业发展公司利用“两套帐”偷税案
一 、案件来源及查前分析
2003年5月我局接山东省国税局稽查局转来的群众举报,反映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利用设置内外两套帐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为逃避纳税检查,连续五年,年年更换名称,存在严重的偷税问题。
在对举报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我们从计算机税收分析及决策系统中调阅了该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和近几年纳税申报情况,发现该企业的确存在不断变换名称的行为和进行纳税申报销售额与举报人反映的销售额存在很大差距的问题,结合我们先前查处的经营手机业务企业的偷税案例,我们初步认定举报人所反映的该企业偷税事实可能存在,其偷税的手段可能较为隐蔽,其偷税的数额可能较大。为此我们确立了对该企业进行突击调帐检查的工作思路。
二 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核算基本情况
某实业发展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出资人索某、韩某、刘某,法人代表韩某,在2001年4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001年5月被XX市XX区国税局认证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职工60人,主要以批发零售手机、手机配件等商品为主。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址为XX市XXX路XX号。该企业在注册成立前的前身为A通讯器材公司,于1997年6月成立,2001年5月注销。
某实业发展公司的经营方式分为商品的批发和零售,其营销网络遍部全省,财务核算主要通过计算机财务软件进行,部分帐簿和财务核算资料采用手工记帐完成,如:应收帐款帐、商品购销存日报表等。
三 检查中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2003年6月9日我们根据群众举报和工作安排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当时主要调取了2001年4月至2003年5月的有关帐簿和纳税资料及用计算机移动硬盘拷录下该公司的内部计算机资料。在对调来的帐簿、资料进行了初步的检查和分析后,发现该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随即于6月11日下午派员到该公司经营场所作进一步调查,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转移了部分货物和资金。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报经批准后,我们对该公司及时采取了冻结银行帐号、查封货物等税收保全措施,并进一步调取了该公司自开业以来用于经营的原始资料、财务资料,同时对该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财务出纳、仓库保管等企业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在此基础上我们对调取的资料、帐簿进行了整理、核对、检查,在进行了大量工作后,核实了当事人2001年4月开业以来至2003年5月真实的应纳税收入和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
四 检查对象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以设置内外两套帐的手法进行偷税,存在帐外经营行为。对内的一套帐簿资料,主要由计算机资料和手工记录的应收帐款帐组成,反映当事人真实货物的进销存情况。其具体运行方式为,购进货物后将进货数据录入计算机,在销售货物后,将销货清单记载的销售数据录入计算机并登记应收帐款帐,通过计算机将数据汇总后进行核算并将数据提供给该公司负责人员。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分为开具发票部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和不开具发票部分。该公司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部分的销售额,以现金方式收取,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存折和银行卡,记入对内的一套帐簿,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隐匿了这部分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该公司对外的一套帐簿资料主要用于纳税申报和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用于纳税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主要来源于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部分,为该公司真实销售额的一部分。
五 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我局经检查后认定的某实业发展公司应补缴的税款和拟处理意见,经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并按被查企业要求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后,由市局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1年4月-2003年5月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5996134.97元,其中由于进行帐外经营应补缴的增值税15968885.15元,由于计算错误应补缴的增值税27249.82元.以上对该公司的违章调查、补缴税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计算无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限期补缴入库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以设置内外两套帐,购进和销售部分货物不开发票,以现金收取货款,收取货款存入个人帐户等帐外经营手段隐匿应税销售收入,自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造成少缴增值税15968885.15元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上违法事实属少报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交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的偷税数额为:2001年度10438534.57元;2002年度3381791.41元;2003年1-5月2148559.17元,共计15968885.15元。鉴于该公司偷税手段恶劣和性质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少缴税款15968885.15元一倍的罚款.
(三)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刑事责任。
六 本案作案特点
通过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偷税一案的检查和分析,该案具有以下特点:
(一)、不断变换企业名称,逃避税务检查
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为A通讯器材公司,于1997年6月成立,2001年5月注销。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B通讯有限公司是2001年4月同时注册成立,B通讯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注销税务登记。以上三家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主要经营人员、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网络是一致的,据举报人反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即将于2003年6月以后注销税务登记,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将取而代之。从以上反映的情况和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查处情况来看该公司以不断变换企业名称的方式逃避纳税检查,具体方式为原公司在运行一段时期后成立一个新公司,在并行一段时间后,将原公司注销,留下新公司继续运营。因此不断的变换企业名称成为他们偷税的手段。
(二)利用现代化办公条件设置真假两套帐
经检查核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设置两套帐的手法进行偷税,存在帐外经营行为。该企业的以上行为主要是借助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现代化办公用具实现的。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该企业能够真实反映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往来情况的财务资料,均在其已设置密码且有专人管理的计算机中储存,而这些资料和数据主要用于该公司考核经销人员的工作业绩,并没有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三)大量采用现金结算,资金体外循环,销售货物不开发票,隐瞒真实的经营情况。
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销售货物不给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而将不开发票的货款在回款时存入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存折和银行卡。采取以现金的方式收回货款,使资金进行体外循环。该公司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隐匿了大部分现金收入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该企业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行为,而且多个银行开户,以个人名义存款,检查过程中我们共计查扣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存折110个和3个银行卡。
(四)遍布全省的营销网络,为其偷税提供了条件。
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继续沿用了1997年6月成立2001年5月注销的A通讯器材公司建立的遍布全省17地市固定的营销网络,该公司充分利用与网络中这些企业的关联关系采取销售货物不开发票,以现金收取货款等方式进行偷税。我们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通过这些企业实现的。
(五)违反会计核算程序记帐,有计划的进行偷税活动。
经检查,该企业用于纳税申报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的部分,并以此来推算当月应购进的货物以及应抵扣的进项税金,因此申报当期的应纳税额是经过人为操作的结果,即根据本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来索取本期应抵扣税金的的专用发票。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大量的购进货物不索取专用发票的现象。
七 案件发案的原因分析
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本案成因,结合到我局近几年查处的其他偷税案件,我们认为,目前纳税人偷税发案的原因既有企业经营者受利益驱动主观恶意的一面,又有税收监管、执法、宣传不到位一面。
(一)本案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市场竞争激烈,特别是在商品流通领域,在商品赢利水品下降,经营费用上升的情况下,本案经营者受利益驱动,蔑视法律,挺而走险,采取高科技手段,损害国家利益,大肆偷税,非法致富,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
(二)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一是思想认识的不足。监管部门主观上没有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认为只要不是零申报户基本就是正常的。二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和信息交流不畅。主要表现在各部门、各系统之间信息共享差,各自为战,形不成综合治税的税源控管体系,导致无法对各类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最充分的利用;该企业每月的应税销售额巨大,纳税额基本持平,表面看不出什么破绽,但是其税负率之低是极其少见的,基层局并没有按照“预警管理系统”的要求跟踪评估监控。三是税收检查方法比较单一,没能及时发现其帐、实之间存在的差异,更没有发现其帐外的资金循环情况。尤其是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进行税务检查时,没有对其彻底查透,甚至连两个不同的企业在同一地点办公等情况都没有引起高度警惕,致使企业长期偷税没有被查处。
(三)部分税务干部素质不高。税务干部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税务干部来说,如果没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就缺少强烈的责任心,更谈不上会集中精力去加强管理;业务素质不高,即使想搞好工作,也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税务干部的素质不高势必会造成企业日常征收管理偏松,使部分企业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淡化纳税意识,甚至大肆偷、逃、骗税款。
(四)税务机关执法力度不够。实践证明,对那些税法观念单薄、纳税意识不强,甚至故意偷、逃、骗的纳税人来说,在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范围内,重处与轻罚是大不一样的。可以说,目前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轻罚甚至以补代罚是造成不少纳税人偷、逃、骗税不服从税务管理的原因之一。
(五)税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造成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近些年来,税收宣传年年搞,但注重声势和表面多,针对性不强,深度和广度不够,社会化的税收宣传体系没有形成。一方面,一些纳税人税法观念淡薄,纳税意识差。另一方面,一些纳税人不懂税法,对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的管理不了解或掌握不够,形成了不缴税款或违反税法的行为。
八 防范对策与建议
在目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要加强对民营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税源监控。税源监控作为全部税收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基础,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如果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情况。我们的征管工作就会出现极大的盲目性。从此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加强税源监控的紧迫性。
(一) 进一步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与稽查的联系协调,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托计算机归集、处理纳税人信息,并逐步与地税、公安、银行、海关等联网,交换、查询纳税人关联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监控的死角和盲区,减少税收流失。各管理局应加强对纳税人财务核算的监督,注意监控纳税人税负率、毛利率、资金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及其变化,以便对纳税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最终夯实征管基础,同时要将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与经济信息(包括各类进销货、委托加工合同文件)有机结合,杜绝企业做假帐、两套帐的行为发生。对纳税人多头开户、用现金进销货物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控,监督其在营销过程中是否有违法问题,包括,销售货物是否开具发票,是否入帐,是否进行纳税申报等问题。
搞好日常检查工作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通过强有力的日常检查使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有效遏止。在检查中应将核心放在日常巡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评估分析上,对所辖税源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在评估中,除对纳税申报直接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凭证等审核评估外,还要注意加强对与经营相关信息的对称性审核,特别要注意参照各个行业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税负等指标,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对同行业不同纳税人同一时期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综合分析测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的差距,及时分析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从而做到有的放矢,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应该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提供的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和数据,搞好数据分析,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作到有的放矢,进行有重点、有目的的检查.
(二)进一步加强征管基础工作。
一是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对企业开户情况特别是一人办多户企业、常办企业常注销的情况应进行全面了解并重点监控。及时掌握税源变化信息,加强对此类纳税人停歇业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和检查,防止“假注销,真偷税”。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的理由进行认真地分析,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并对其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同时要对其库存商品和帐簿记录进行核对,对发票的领购、使用、缴销、结存进行核实。还应注意其主要经营人员下一步的活动和动向。在日常检查中还要重点检查被查对象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业务,检查其相互间的货物购销情况、货物发出情况,销售价格情况、货款往来情况等问题,以杜绝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之间便利条件进行偷税的行为发生。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户管档案制度。档案基础资料包括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登记、财务核算制度、申报资料、征收凭证和发票以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书等纸质资料,也包括计算机记录和生成的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基层管理部门要确保每户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并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合法、有效、实用的原则,明确纳税人报哪些资料,避免各业务科室多头、重复向纳税人索要资料。对各类基础资料要进行规范,建立统一的征管资料管理制度,对资料要按户建立索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借助各基层管理局已开通的局域网站归集资料信息,实现全系统综合查询,用好基础资料,让死数据变成活信息。让现有数据为税源监控、稽查选案提供准确依据。加强和完善征管基础资料“一户式”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使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实时方便调用、信息资源共享。完善的户管档案制度,可以有效加强征管查各部门的衔接,形成综合治税的税源控管体系。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税务稽查作为专司打击偷逃骗抗税的专门机构,应准确把握纳税人偷逃骗税的趋势,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提供的纳税资料,搞好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重拳打击。一要加强对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二要加大对偷逃骗抗税的打击力度,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该移送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四)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税源管理、强化征管基础、加大执法力度等,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保证。要进一步增强税务稽查人员的责任心,必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解决长期困扰基层部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税源监控人员要管理到位,稽查执法人员要检查到位。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科学划分岗责,发挥各自优势,搞好事前、事中、事后监控和检查,严防偷漏税现象的发生。对在执法中出现的过错,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努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
要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人为本,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自觉性,有效应对和打击日趋狡猾的涉税犯罪分子。要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注重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实战技能,进一步拓宽思路,综合运用检查方法,提高查假帐、假票和假申报的能力。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财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税源监控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大批既懂税收法律法规,又掌握财务会计核算方法,既能查帐簿,又能会检查电算化帐簿的“复合性”人才。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努力提高实际操作水平,吸收优秀计算机人才进入税务稽查队伍,以适应税收事业发展的要求。
(六)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
当前税收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及其违法手段的多种多样,使税务机关很难做到对所有纳税人进行全面及时监控。因此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要广开渠道,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加大对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检举人的举报为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减少了税务机关的成本,对纳税人的行为形成社会监督力量,对打击各类偷税行为,维护税法的尊严,整顿税收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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