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信息采集
(一)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自然人纳税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纳税人授权的税务代理人。
(二)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
(三)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
三、特殊事项采集验证
属于下列类型的特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纳税人,应实名采集身份信息: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具有较重税收失信行为的;涉及特定税收事项的;其他税务机关确定需实名认证的。
特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和验证。
四、实名信息验证
(一)实名事项业务范围包括:厦门市范围内纳税人办理的全部涉税(费)、非税收入业务。
(二)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对特定法定代表人,在纳税人办理实名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三)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办税服务厅现场验证和互联网实名验证。
五、实名信息变更
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税务机关在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时,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涉税事项并留存记录相关信息。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二)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附件)、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七、保密义务
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八、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个人声明.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推行背景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理念,创新管理手段,在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办事的同时,加强事后管理,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维护纳税人和身份证件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确保简政放权成果惠及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进一步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实名办税对纳税人有何影响?是否增加纳税人负担?
首先,所有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事项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的业务;其次,所有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事项税务机关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变;第三,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事项,纳税人只需出具身份证件原件,不再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减少报送资料的负担。
四、实名办税的身份信息是否安全?
税务机关作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和管理机关,应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将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息安全。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业务范围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下一篇: 津地税发[2018]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6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39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79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2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80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6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6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6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39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0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8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79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40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4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6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53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8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4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6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50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