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四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稳定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因此,《公告》在总体延续前四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举措,并对汇算中的易错点提示提醒,便于纳税人更便捷、更准确地完成汇算。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有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六条“办理方式”部分,进一步延长汇算代办确认时间。对纳税人有代办需求的,不再要求其必须在4月30日前与单位确认委托关系,为纳税人、单位办理汇算留足更加充分的时间。
二是在第八条“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部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期至2027年底。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本着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公告》对纳税人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多次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三是在第十条“退(补)税”部分,对未足额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进一步明确了汇算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以督促未申报补税以及未足额缴税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考虑到今年春节假期较晚,将汇算预约办税起始时间调整为2月21日。
三、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便利化举措:
(一)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对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之前年度提供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简易申报快速办理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不断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
(二)进一步拓展汇算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依托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税务部门共享的医疗费用数据、个人养老金数据,为纳税人提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养老金信息预填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申报体验。
(三)进一步优化纳税人个税APP操作体验。升级个税APP版本,重构频道页面,重新设计功能图标,避免业务功能交叉,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纳税人体验将更加友好。
四、今年对未依法办理汇算的纳税人有哪些监管措施?
从近几年汇算情况看,大多数纳税人能够如实填报收入和扣除信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税务部门在核查中也发现,小部分纳税人通过虚假、错误填报收入或扣除,以达到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在今年汇算中,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提醒:
(一)加强对错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监管提醒。对于不按照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比如存在夫妻双方各自按照100%比例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篡改证明资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等,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纳税人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应当一并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加强对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纳税人的监管提醒。对于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通过手机个税APP、网站等电子渠道及其他方式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请广大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个税汇算,并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存在虚假填报、篡改证明材料等严重情节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情节恶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下一篇: 财税〔2024〕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4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2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69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0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4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75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46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4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5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26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49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7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69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3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37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3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5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45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79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4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5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48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