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与此同时,随着G20峰会对BEPS行动计划的确认,国际税收已经成为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税改进入后BEPS时代。在此背景下,国际税收规则的巨大变化将给“走出去”企业带来巨大挑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一直倡导为企业建立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帮助企业了解国际税收风险,助力企业“走出去”。为此,江苏地税结合国际税收改革的新趋势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国际税收管理方面的新要求,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走出去”企业国际税收遵从规划》,从研究与观察的角度,提出一些看法和认识,供企业关注与参考。
一、税收风险控制应纳入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
根据最新国际税改要求,企业应将税务治理和纳税遵从作为企业治理和风险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认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企业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的首要环节,尤其是在“走出去”企业面临复杂的跨国经营环境时。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公司决策层应将税收问题列入跨境投资集体决议的重要事项范围,制定合理的税务管理策略,统筹内部各层级、各部门共同做好风险防范。
(二)建立有效的全球税务管理制度。从战略的角度,企业需要有明确的税务目标,并据此设定统一的税务策略和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从组织架构来看,企业应组建具有明确税务管理职能的团队,服务于企业的跨境投资战略。
(三)企业可以委托专业人士或机构提供税收服务,以提升跨境投资税收合规性以及税务效益,但不会因此而改变企业税收主体的地位,更不会因此减轻对涉税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不断提高国内税法遵从意识
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应意识到自身作为中国税收居民,首先应遵守国内税法的相关要求,控制并减少国内税法的遵从风险。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走出去”企业在居民国对全球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应充分认识到自身在中国的法律责任和遵从风险,不能仅通过法律形式人为将母公司功能调整到缺乏经济实质的境外子公司,规避境内纳税义务。
(二)应按照国内税法的相关要求,履行涉税事项报告和申报义务。主要包括对外支付备案、税收协定待遇备案、非居民间接转让境内财产的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报告、关联交易申报、境外所得申报及抵免制度、同期资料准备及国别报告、外派人员资料报送等。其中以下几种情形非常重要且容易被忽视,企业应特别注意:
1.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因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2.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3.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4.国别报告反映了企业集团在全球各地经营收入、利润归属、税款缴纳、人员及资产配置、功能履行等情况,并纳入国家间税收信息交换范畴,将成为各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风险评估的重要资料。符合报送国别报告要求的“走出去”企业应对此充分重视,提前做好准备并进行自我风险评估与控制,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应按规定填报国别报告。
(三)应熟悉了解跨境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根据境外所得类型,区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按规定正确计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主动填报。
(四)应充分了解境外亏损弥补的相关规定,根据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归集计算境外亏损,并做好记录,按规定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
三、充分了解掌握东道国(地区)税法情况
企业在“走出去”时,不仅要接受国内税法的管辖,还需面对东道国(地区)税法环境下的各项风险。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结合企业对外投资形式,充分了解投资所在国的税法环境,从而做到依法合规纳税并降低税务风险。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关注投资所在国税收法规:1.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所得税,并关注是否有针对所得性质税款的额外附加税,综合了解并考虑有效税率;2.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销售税、关税及消费税等;3.其他税种:包括房产税、土地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等;4.杂项税:国家或地方政府可能以各种名目征收的附加税、手续费等;5.针对员工所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薪酬税以及福利税。
(二)关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风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税收风险防范措施。“走出去”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税收法制体系规范度、透明度、可预期性不高,存在较高税收政策不确定性,需要重点防控;有些国家税务体系复杂,企业需深入了解和掌握当地国内税法的基本规定和征管要求,以避免非主观疏漏风险;企业还需及时关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制度改革进程,了解最新税改动态,评估税收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站查询相关国家的税法。
(三)了解并申请投资所在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税法中会针对外国投资的行业、地区等提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结合自身情况对投资行业和地区进行决策。
(四)从商务与税务相结合的角度,统筹本国与东道国投资和税收法律法规,在资本输出、经营、回收等阶段,考虑不同投资形式的税收成本,充分做好投资规划。
四、重视境外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
企业境外派遣员工时,虽然员工本人负有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义务,但企业也要履行外派员工情况报告义务和法定税款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管理需要,税务机关还会委托企业对仅取得境外支付报酬的外派员工税款进行委托代征。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外派员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纳税义务。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派遣员工,境内母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及时履行外派人员信息报送义务。“走出去”企业应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交纳税收情况等。
(三)要高度关注股东和董事高管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企业对于外派董事高管,除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外,还应对股息分配、董事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等特殊涉税事项给予足够的关注。
五、合理利用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两国之间合理分配税收管辖权,消除双重征税,降低企业跨境经营负担的法律基础。“走出去”企业应合理利用税收协定,降低自身跨境经营的整体税负。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在跨境投资规划时,企业要对中国与东道国之间税收签署情况有充分了解。两国之间税收协定的签署状况,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当地经营取得所得、向境内股东分配股息和红利、向境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各项经济行为的税收负担,一般来说,若两国之间没有签署税收协定,企业在东道国的经营行为将很可能面临双重征税风险。截至2017年9月,我国政府目前已与105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具体规定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二)在了解两国税收协定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东道国税法要求积极主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及时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防范因未及时办理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而耽误交易的违约风险。
(三)应关注境外投资架构的搭建可能对税收协定待遇享受的影响。各国税务机关通常会根据“税收居民”和“收益所有人”两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是否能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企业应避免人为设置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的境外导管公司或代理人,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行为。
(四)了解中国与东道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关于常设机构判定的标准。按常设机构认定原则,若企业在东道国(地区)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提供工程或服务持续达一定时间,就有可能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需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要关注构成常设机构标准带来的税收风险。
(五)遇到双重征税、境外涉税争端或不公正税收待遇,企业可以积极运用税收协定,提请国内主管税务机关启动相互磋商程序,维护自身税收权益。
六、应建立基于价值贡献的转让定价方法
世界各国对跨国企业关联交易的税收监管越来越严,“走出去”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其定价原则和方法被税务机关重新调整的风险增加。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应按照价值链分析的原理,梳理境内外公司在价值链上各项职能承担和履行情况,识别价值创造的核心要素,如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人员、市场等。
(二)按照已确定的核心要素,将价值链上的总利润在各职能承担者之间进行分配,确保利润分配结果与价值链上各方的职能和风险承担相匹配。
(三)充分利用预约定价安排手段增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性。关联交易双方可以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来有效规避未来经营中被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风险,为企业营造确定的税收环境。
(四)跨境关联交易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境外输出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使用权,应收取合理的无形资产使用费,确定使用的关联交易定价要符合中国和东道国的税法规定,规避反避税调查风险。
(五)境内母公司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境外的,应遵循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公允的评估作价依法进行税务处理。
(六)境内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办理跨境融资担保业务的,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合理收取担保费,防范反避税调查风险。
七、避免采取激进的税收筹划
G20税改达成的重要共识是按照经济实质征税、避免双重不征税,并督促各国审视和调整本国税法中存在的漏洞。为此,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避免设计和使用以规避税收义务为主要目的的激进税收筹划:
(一)通过在低税地设立壳公司,仅满足法律形式但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将股权、债权、无形资产归集到该公司,获取收益时一方面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另一方面享受境外所得免税优惠。
(二)设立多层境外持股架构,形式上转变为外国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仍在中国,藉以规避中国税收管辖。
(三)在低税地设立企业,并获取诸如利息、股息等消极所得,将利润堆积在低税地,以逃避国内纳税义务。
(四)将境外费用转嫁至境内侵吞税基。刻意混淆境内外企业费用,通过境内公司列支了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从而侵蚀了境内企业的税基。
(五)通过混合错配实施避税。利用国家(地区)间税法差异,企业对同一实体、金融工具或交易进行不同税务处理,从而产生双重扣除或者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的错配结果,导致交易方总体税负减少。
八、充分认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CRS和FATCA实施的影响
随着《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简称“《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CRS”)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简称“FATCA”)的陆续生效和实施,各国在税收征管实践层面将国际间协作突破性地拓展到金融账户信息的批量自动交换,“走出去”企业在全球的账户持有者(个人或企业)名称、地址、账户余额、分类统计的股息、利息、资产性收入等信息将陆续向税务机关透明。决策者要认清形势,避免做出激进和有害的税收筹划。为此,我们提醒“走出去”企业:
(一)充分了解《公约》、CRS和FATCA的具体内容并分析其对企业的潜在影响,规范好与股息、利息和资产性收入相关的金融账户管理,并向税务部门主动申报和披露相关信息。
(二)研究跨国经营涉及的相关国家税法,按照G20税改新规—征税权与经济活动实质相一致的原则,规范好集团利润和税源在国家间的分配,遵从税法的要求和规定。
(三)具有隐匿收入或将利润堆积在境外离岸账户等潜在风险的公司或个人,应按国内税法要求进行申报或调整。税务机关将运用国际征管协作手段,统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管理,开展比对分析,加大对跨境逃避税的管理力度。
(四)“走出去”企业应合理配置跨境金融资产,并将税收成本作为跨境金融业务运作的重要考量因素。
九、关注江苏地税的“走出去”税收服务和管理举措
近年来,江苏地税不断优化“走出去”税收服务,推出了一系列助力企业“走出去”服务措施,不断强化管理举措,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涉税风险。“走出去”企业要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的税收服务和管理举措,获取便捷、优质的税收服务,不断提高自身税收遵从度:
(一)江苏地税各级税务机关丰富税收宣传途径,如每年定期举办“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税企面对面税收沙龙、为重点企业进行“定制化”税收服务、开展“走出去”企业上门走访等活动,加强税企沟通,传递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走出去”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防范和化解跨境涉税争议,维护企业合法税收权益。
(二)江苏地税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强“走出去”税收宣传。参与江苏“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纳税人可登录http://service.iinvest.org.cn/web/查看我省共20个省级部门围绕“走出去”企业的各项服务措施,相关政策、投资国别环境、项目案例以及在线支持资金申报等。在省局官方网站专门开设“一带一路”税收宣传专栏,实时发布“走出去”税收政策解读、涉税资讯动态和税务软件操作等内容,帮助企业开拓税收视野,及时掌握“走出去”最新动态。通过纳税人学堂、微信、微博、手机APP等多种平台推送“走出去”税收风险提示和政策解读。
(三)江苏地税多年持续建立和维护“走出去”企业信息清册,有效掌握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的相关情况,打造全省“走出去”企业信息库,以及时跟进和提供高效的税收服务。
(四)江苏地税不断探索和完善“走出去”企业分级分类涉税风险体系建设,从申报质量和税款缴纳等环节着眼,着重关注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申报信息的填报质量、关联申报表的数据填报质量、境外投资经营所得纳税情况、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纳税情况、境外承包工程纳税情况等,“走出去”企业企业需高度重视税务机关推送的风险提示,不断规范自身涉税行为。
(五)江苏地税将按照BEPS行动计划的要求,持续关注企业可能出现的恶意筹划侵蚀税基的行为,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走出去”企业应不断提高税收遵从,时刻关注税务机关发布的反避税风险预警,避免激进的税收筹划行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4日
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走出去”企业国际税收遵从规划》的解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在海外拓展业务。现阶段“走出去”企业面对的全球税收环境如何?会面临哪些税收风险?如何维护自己在东道国的税收权益?“走出去”企业需要避免激进的税收筹划行为?为帮助“走出去”企业税收遵从水平,规避不必要的税收风险,近期江苏地税发布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走出去”企业国际税收遵从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就“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国际税收问题给予提醒,帮助企业提前做好“走出去”税收规划。
一、《规划》出台的主要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正逐步加快。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的全部落地,全球国际税收逐渐由竞争走向合作,携手应对全球化挑战,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在此情况下,“走出去”企业的跨境经济行为将面临更多的税收合规性审视,规避税收风险成为“走出去”企业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之一。为此,江苏地税及时发布《规划》,帮助企业应对日益复杂的“走出去”税收环境。
二、《规划》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此次,江苏地税出台的《规划》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全环节覆盖,《规划》涵盖了“走出去”各阶段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二是多税种梳理,《规划》就“走出去”企业可能面临的多税种问题,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全面梳理;三是简语言阐述,《规划》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税收问题,力求精炼准确。
三、《规划》中所指的“走出去”企业具体指什么?
本《规划》所称“走出去”企业主要是指在境外投资、经营、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中国居民企业。
四、“走出去”企业可能会遇到的主要涉税风险有哪些?
简而言之,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一方面要认识到自己作为中国税收居民负有全球纳税义务,要按规定主动申报各项资料和税款,避免激进的税收筹划行为;另一方面要了解和熟悉东道国(地区)税法,提高税收遵从水平,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五、“走出去”企业遇到跨境涉税争议时应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遇到跨境税收争议时,“走出去”企业不仅要与当地税务当局保持良好沟通,避免由于税企沟通不充分导致的涉税风险;更要及时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第一时间争取支持,必要时应及时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境外税务纠纷。
六、境外派遣人员需要注意哪些跨境涉税事项?
“走出去”企业向境外派遣人员,一方面要按规定履行外派人员信息报送义务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另一方面要对股东和董事高管等高净值人群,及时宣传相关税收政策,帮助其清晰了解自身需履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义务。
七、“走出去”企业为什么要避免激进的税收筹划行为?哪些激进的税收筹划行为是不可取的?
G20税改达成的重要共识是按照经济实质征税、避免双重不征税,并督促各国审视和调整本国税法中存在的漏洞。而激进的税收筹划往往没有经济实质,利用各国间税收差异,减少税收负担,与G20税改的共识,与BEPS行动计划的精神背道而驰,是全球各国关注和打击的对象。激进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在低税地设立壳公司避税;将利润堆积在低税地避税;将境外费用转嫁至境内侵蚀税基;通过混合错配实施避税等。
八、江苏地税部门在服务和管理“走出去”企业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一方面,江苏地税持续优化服务“走出去”企业的举措:每年定期举办“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2017年至今为止全省各地共举办了96场税收政策宣讲会,走访企业301户,发放宣传册4450册,制作宣传视频10部;利用网络平台加强“走出去”税收宣传,在江苏地税外网上开辟了“一带一路”宣传专栏;为重点企业进行“定制化”税收服务等。另一方面,为强化“走出去”企业税收遵从意识,江苏地税不断规范“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通过建立和维护“走出去”企业信息清册,掌握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探索和完善“走出去”企业分级分类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对跨境涉税违规行为进行提醒和纠正;针对企业的恶意筹划侵蚀税基的行为,积极运用反避税手段,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
上一篇: 国税发〔1990〕92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申报退[免]税有关事项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6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4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9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8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2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8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36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9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6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6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4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9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9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8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4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4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3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6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53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8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5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4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6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50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