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扩大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购进红豆杉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豆杉中成药产品、购进干蔺草为原料生产销售蔺草制品,购进天然蜂蜜、天然蜂花粉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对应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具体分类如下:
蔺草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草及其他制品制造”类别执行(代码:C2049)、红豆杉中成药制造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中成药制造”类别执行(代码:C2740)、蜂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类别执行(代码:C1499)
国家相关部门若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纳税人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扣除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公布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
扣除标准/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单耗数量(吨/吨) |
红豆杉A | 红豆杉 | 7 |
红豆杉AA | 红豆杉 | 15 |
红豆杉AAA | 红豆杉 | 20 |
榻榻米 | 干蔺草 | 1.66 |
提花席 | 干蔺草 | 1.50 |
上敷席 | 干蔺草 | 1.31 |
蜂蜜 | 天然蜂蜜 | 1.10 |
蜂花粉 | 天然蜂花粉 | 1.04 |
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市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关于直接销售、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所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购进红豆杉为原料生产销售红豆杉中成药产品、购进干蔺草为原料生产销售蔺草制品和购进天然蜂蜜、天然蜂花粉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的其他产品,应于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原材料构成情况说明及试点纳税人签章。
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受理审核,并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扣除标准。
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八、其他事项
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情况,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核定。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8日
上一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2017年全国税收调查资料的通告
下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2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3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66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0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4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73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40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4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5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23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49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7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3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66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3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37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3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5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42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79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3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5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47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