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目前,行政管理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等相关管理规定正在调整修订中。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注册税务师执业、转所和转籍等相关管理规定尚不明确,影响了行业会员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行政管理的政策过渡期,省注税协会对相关问题暂按如下办法办理,以便于工作衔接。行政管理办法颁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一、 团体会员注册
税务师事务所经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注税协会团体会员注册入会手续:
1、《团体会员注册申请报告》(见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3、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4、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
5、注册税务师名单、身份证、《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
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8、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省税协对税务师事务所提交的资料核实后予以注册入会,颁发中税协统一印制的《团体会员证》及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操作安全盘,税务师事务所及时登录信息化系统录入基本信息。
二、 个人会员注册
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的人员,凡取得《资格证书》、年龄在70周岁以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可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个人会员注册手续。凡在省税协办理个人会员注册的,均可执业。
(一)《个人会员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二)身份证和《资格证书》;
(三)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人事代理协议等有效人事档案证明;
(五)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税务师事务所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退休人员(内退、退养)可不必提交第(四)、(五)款材料,应提交退休证明。
省税协对注册税务师提交的资料核实后予以注册入会,颁发中税协统一印制的《个人会员证》,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在信息化系统中提交个人会员信息,以利参加省税协组织的培训等各类活动。
三、 团体会员变更管理
目前,团体会员变更仍按原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个人会员变更管理
(一)转所
个人会员在江苏省内离开原事务所(或分所)加入其他事务所(或分所)或在同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的,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个人会员办理转所应先在信息化系统中提交转所信息,递交以下材料办理手续:
(一)《个人会员转所申请表》(见附件3);
(二)身份证、《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
(三)与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关系在转入所的证明;
(五)人事代理协议等有效人事档案证明;
退休人员(内退、退养)可不必提交第(四)、(五)款材料,应提交退休证明。
注册税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二)转籍
个人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应当办理转籍手续。
1、个人会员转出本省的,提交《个人会员转籍申请表》(见附件4)、身份证、《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由我省税协签署转籍意见。
注册税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2、外省个人会员转入本省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转入手续:
(1)由转出地税协签署意见的《个人会员转籍申请表》;
(2)身份证、《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
(3)与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关系在转入所的证明;
(5)人事代理协议等有效人事档案证明。
个人会员办理完转籍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在“信息化系统”中提交转籍信息。
省税协对上述会员的注册、变更情况定期集中公示。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应当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资格证书》和《会员证》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余材料可提供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原件经审核比对无误后当场返还。
为保证重要证件的安全性,凡采取邮寄方式提交资料的,无需寄送原件,在资料审核过程中若对复印件的清晰度和真实性存在疑问,申请人需提供原件用以比对。
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办理注册入会及变更等事项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省税协注册管理部联系,联系人:赵馨,联系电话:025-83108328;在行业信息化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省税协制度监管部联系,联系人:韩王浚,联系电话:025-83108348。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7月17日
附件1-团体会员注册申请报告
附件2-个人会员注册申请表
附件3-个人会员转所申请表
附件4-个人会员转籍申请表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1〕第2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继续认定上海德勤等37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A级事务所、江苏方正等 34家税务师事务所为AAAA级事务所的公告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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