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略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思路
该优惠政策采取的是税基减免模式,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促进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来说,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小。
举例来说,李先生是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2018年8月,工资薪金所得为10000元,单位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给予其200000元的现金奖励。
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该优惠政策,8月份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200000-3500)*45%-13505=79420(元)。
如果享受该优惠政策,8月份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200000*50%-3500)*45%-13505=34420(元),相差45000元,优惠力度非常大,减税幅度超过50%。
需要注意的是,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取得的现金奖励减半征收,是指将该现金奖励收入减计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可将其单独计税。
同时,该政策解决的是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税负较重的问题。对于科研机构和高校以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的递延政策,即在取得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为保证对科技人员精准施策,防止出现无关单位和人员搭便车的情形,我局与财政部、科技部对政策的适用范围及科技人员概念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具体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范围
政策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其中,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科研机构和高校均需取得企业所得税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二是科研机构需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业务范围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三是高校需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2.科技人员的概念
政策规定,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这一定义与《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相关概念保持一致。
需要注意,为便于税务机关准确识别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对获奖科技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以享受税收优惠。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需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发放前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在本单位完成公示,接受本单位员工的监督。公示完成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于发放现金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将单位资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
3.科技成果的范围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主要考虑:一是不将技术秘密放入该优惠政策范围内,是考虑到技术秘密不能对外公开,税务机关很难判定并查实,不具备可操作性。二是该范围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保持一致,便于执行。
4.科技成果转化形式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政策实施时间
该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科技人员能够应享尽享税收红利,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对于文件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但未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放宽3年的期限,即自2018年7月1日之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之前的现金奖励的,符合政策其他条件的,也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计税的优惠政策。对于文件施行前已发放的现金奖励,不再追溯调整。
举例说明:符合政策条件的A机构2016年3月3日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在2018年7月1日前仍没有向相关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根据文件规定,A机构只要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发放现金奖励,并符合相关条件,即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计税的优惠政策。若A机构在2016年3月3日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后,于2018年5月1日发放了现金奖励,因5月1日时该优惠政策尚未出台,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计税的优惠政策。
提问1:财税文件中第五条第一款要求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请问具体公示办法是怎么要求的?
[叶霖儿]
为落实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确保现金奖励相关信息公开、透明,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对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公示时限和公示异议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公示信息一般需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办法对现金奖励信息仅要求公示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现金奖励发放时间等内容。完成公示后,单位应将公示信息结果和个人奖励数额形成书面文件留存备相关部门查验。
提问2:假如我是国有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单位于2014年8月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于2018年8月2日奖励我20万元现金奖励收入,请问我能够适用该优惠政策吗?
[叶霖儿]
你是能够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为了解决新旧税制衔接问题,文件特别规定,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于2018年7月1日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文件实施后36个月内即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给本单位科技人员发放的现金奖励,是可以适用该政策的。也就是说,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2018年7月1日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只需保证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对科技人员进行现金奖励即可。但需要注意,若单位于2018年7月1日之前,已向科技人员发放了该笔现金奖励的,按照政策规定,将不再追溯调整,不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提问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这句话具体是什么意思?
[叶霖儿]
文件规定,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的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该36个月的起止时间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每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时间,如某高校2018年8月、9月、11月分别取得转化收入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该高校于2021年6月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300万元,根据该高校分配方案和会计账册反映,300万元收入中60万元是来自于2018年8月的转化收入,120万元是来自于2018年9月的转化收入,120万元是来自于2018年11月的转入收入。按照政策规定,上述300万元的现金奖励收入均可以适用该“减半”优惠政策。
假如该单位发放上述300万元现金奖励的时间调整为2021年10月,则该单位2018年8、9月两笔奖励不能享受优惠,发放的300万元中只有来源于2018年11月的120万元可以享受该“减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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