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资源税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三、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主要包括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浆充填以及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等。
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是指为保护地表水体、开采煤层上覆岩层水体和下伏岩层水体,采用充填方式减少水体损害的煤炭开采方法,主要包括采空区充填、上覆岩层离层带注浆充填、下伏岩层注浆充填加固等。
四、我省境内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均可申请确认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其中: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和山西正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省煤炭厅审查确认。其他煤炭企业所属煤矿上报资源税纳税所在地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确认。
五、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确认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源衰竭型矿井
1、申请享受资源衰竭型矿井资源税优惠的申报文件。
2、山西省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申请审核认定备案表。
3、上年度末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煤炭资源备案证明文件或资源变化后备案证明文件。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出具的矿井
剩余可采储量和剩余服务年限的说明书,说明书应明确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剩余服务年限等。
5、矿井《可采煤层储量计算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件。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和图件。
(二)充填开采矿井
1、申请享受充填开采矿井资源税优惠的申报文件。
2、山西省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申请审核认定备案表。
3、充填开采设计和批准文件。充填开采设计中应说明其充填工艺、煤炭产量、实施周期;并对其充填效果进行评价。
4、充填开采实施起始时间、截止上报期通过充填开采出的煤炭产量、煤炭销售额和吨煤销售价(无法单独核算的矿井应说明充填产量的计算依据和过程)。
5、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件(充填开采出的工作面要单独显示)。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和图件。
六、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文件5个工作日内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评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评估意见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优惠政策的申请人,予以审核认定。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审核认定意见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减税条件的企业名单、减税项目及有关情况函告同级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初次申报衰竭期煤矿、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享受衰竭期或充填开采资源税优惠的申报文件。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同意的《山西省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申请审核认定备案表》。
3、衰竭期或充填开采煤矿生产销售及减税情况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八、纳税人应当对减税项目的原煤产量、销量和销售额单独进行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准确的不予减税。
九、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不同减税项目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十、符合衰竭期煤矿减税项目的,应按照实际开采原煤或洗选煤的销售额据实申报。
符合充填开采技术减税项目的,应按照充填开采置换出原煤或洗选煤的销售额据实申报,并提供相关原煤产量和销量。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批准设计的充采比进行计算。符合充填开采减税项目的煤矿但未实际采用充填技术开采或者超过充填技术置换量的,不予减税。
十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衰竭期或者充填开采煤矿与申报情况不符、生产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税条件或者对计税依据产生影响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发现纳税人减税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如有必要可暂停执行优惠政策,并于15个工作日内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减税项目的管理,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监管,对可采储量、实际生产能力、已享受减税优惠数量等及时监控比对,发现纳税人违规享受减税优惠政策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充填开采工艺变化,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对不及时申报的按照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不再使用充填开采技术或充填开采工艺变化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其中,对衰竭期煤矿先前已经享受的减税优惠金额,予以补缴,今后企业新达到减税条件后,重新申报办理减税项目。
十三、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十四、本公告执行中未尽事宜,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煤炭工业厅确定。
特此公告。
附件:山西省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申请审核认定备案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5年9月30日
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作出规定:对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上述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鼓励煤炭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保护矿区环境,有助于帮助部分困难煤炭企业减负。
2015年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明确规定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资源税减免税管理,省地税局、省煤炭工业厅共同起草制定了《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依据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晋财税[2014]37号)、同时根据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明确了我省煤矿审核认定的权限、程序、提供资料以及减免备案、后续管理等,确保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及时享受到国家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主要就以下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税实行备案管理,并在《公告》中明确这两项减税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公告》明确规定,衰竭期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而不是按该煤炭企业所有的煤矿加总确定。
三、鉴于许多煤矿开采历史较长,历经多次扩能改造、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等,原设计可采储量可能难以查找,《公告》明确在此情形下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并确定了剩余服务年限的计算方法,即: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四、由于我省煤炭企业较多,因此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审核认定减税资格。即: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和山西正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省煤炭厅审核认定。其他煤炭企业所属煤矿,上报资源税纳税所在地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五、为便于纳税人享受国家减税政策,《公告》明确了资源衰竭型矿井和充填开采矿井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确认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需提供的资料明细,规定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程序和时限。同时,明确了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项目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的相关资料。
六、部分煤炭企业是新矿、老矿并存,因此《公告》要求纳税人应当对减税项目的原煤产量、销量和销售额单独进行核算,未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准确的不予减税。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不同减税项目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公告》同时规定了两种减税项目的计税依据。
七、煤矿经审核认定享受减税项目后,可能生产条件今后会发生变化,对于这种情况,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公告》对减免税条件变化后如何执行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发现减税条件变化后应采取的措施,确保减税项目符合条件、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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