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记者 黄跃文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0日
近期,安徽省马鞍山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被该市税务部门责令更正申报环保税,缴纳税款43.84万元,吸引了大众的眼球。按政策规定,该公司如果排放污染物不超标的话本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环保税已开征半年多,经历了两个申报期,从各地发生的一些案例看,纳税人对环保税的认识还有一些“盲区”,尽快扫除这些“盲区”,才能确保环保税申报的合规、准确、真实。
这家污水处理公司的教训
《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第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如果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染物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标准,是不需要缴纳环保税的。安徽省马鞍山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被责令更正申报缴纳税款,其原因是该市环保部门监测到该公司总排口排放的污染物超标,而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市税务部门根据环保局数据,认定该公司不再符合《环保税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
中翰税务集团合伙人、首席环保税专家刘伟告诉记者,这个案例应引起广大纳税人重视。案例说明,在企业自行申报的基础上,税务部门会充分利用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及信息,核查企业的环保税申报情况,进行后续监控。该案例只是对享受免税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进行核查补税,如果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六条和第七条的七种行为,税务部门还会以当期应税大气、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征环保税,企业的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
环保税申报要及时
环保税开征半年,前两个征期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引起纳税人的关注。据中翰税务集团合伙人、首席环保税专家刘伟介绍,在前两个征期,部分纳税人存在忽略环保税申报周期的问题。环保税有按季度申报和按次申报两种,其中按次申报是指不在正常生产工艺情况下产生的短期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行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报,按次申报的忽略也属于未据实申报的行为。此外,在申报过程中,因税目不全的问题,部分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纳税人在申报有组织排放口的税目时,往往没报全前三项或前五项,这就违背了《环保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存在后续补交税款及罚款问题。
另外,应税固体废物未“零申报”的问题在前两个征期也有出现。部分纳税人在申报固体废物环保税时,认为不用缴税就不用申报,但实际上,纳税人合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属于税前扣除项目,需要进行基础信息采集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零申报”。同样,纳税人对无组织排放的申报缴税问题也存在认识误区。在环保税开征前,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大都没有征收过排污费,因此部分纳税人错误地认为也不用缴纳环保税而没有在申报期内申报,而税法明确规定无组织排放应申报缴税。
环保税计算要准确
针对前两个征期环保税申报环节存在的问题,刘伟提醒纳税人,为确保环保税申报的准确合规,纳税人计算环保税的方法一定要正确,建议采取“三步走”的计算方式:第一步,确定应税污染物的种类。《环保税法》附件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明确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种类,纳税人需要注意,并不是所有污染物都是应税污染物,也并不是所有污染物都需要缴税。纳税人必须要准确判断自身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种类,再进行申报。第二步,计算应税污染物数量。根据税法的规定,数量的计算有四种方法,纳税人应按规定,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税。第三步,保留纳税凭证。申报结束后,纳税人应统一妥善保存纳税凭证,包括监测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记录、危废处置单位的资质及转移贮存情况、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等,以备税务部门后续检查。
此外,刘伟还提示相关纳税人及其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不能用征收排污费的思维来考虑环保税的申报缴纳,费改税后,环保税与排污费的法律责任与后果都不在一个层面上。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可以看出排污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当存在不缴纳行为时,法律责任较小。但《环保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若存在谎报、瞒报、漏报、不报等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罚款、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涉及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纳税人要理清自己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强化相关政策的学习,对应该缴纳税款的应税污染物全部申报,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服务机构咨询,拒绝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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