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发挥地税职能作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税收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积极开展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是全省地税系统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深入贯彻国发[2012]14号、浙政办发[2012]47号等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文件的重要举措,这对于全面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地税收入可持续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部门要深刻认识其政治和经济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实际行动在扶持小微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中发挥地税职能作用。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当地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有效沟通,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全力做到协同推进,形成共同实施的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良好工作局面。要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加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扩面工作,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争取社会保险费方面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各地要做好对广大纳税人的宣传及相关政策差异解释工作。讲清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的税费政策差异,特别是纳税人选择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公司之间的主要税收差异,既要积极引导,又要尊重纳税人自主选择。各地要及时总结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先进经验,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
四、实施促进做大做强的税费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从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5.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6.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免收发票工本费。
7.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对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政策审批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
10.对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初期,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可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五、优化服务,促进遵从
各级地税部门要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重点,通过建立《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对象库》,切实加强对重点培育对象的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一是了解重点培育对象服务需要,主动免费赠送《浙江税务》杂志(月刊)。二是开展专项行动,上门辅导税收政策,千方百计帮助纳税人解难题、渡难关。三是建立健全纳税人需求征集、分析、响应、处置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理投诉和举报问题。四是提高个性化服务水平,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提出企业改进税收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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