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发布时间:2018年2月9日
编者按 2018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副司长孙群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谈环境保护税立法”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本期摘编了其中的热点问题及答复,以飨读者。
开征背景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的有关情况。
答: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税法公布一年多来,税务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密切与财政、环保等部门沟通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征管准备工作:一是推动税法实施条例出台。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与税法同步实施。二是按时完成立法授权任务。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台了本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三是设计了申报表证单书。采用“主表+附表”的结构,设计了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采集表,比原排污费报表减少2/3的表单及数据项,减轻了纳税人申报负担。四是做好征管系统准备。着力推进环保税“两系统一平台”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核心征管系统和各地开发的网上申报系统已基本完成,与环保部门共同开发建设的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正在加速推进之中,力争首个征期前实现税务端与环保端的互联互通。五是完成纳税人档案资料交接。税务机关按照环保部门移交的排污费信息,开展了纳税人识别工作,初步建立了环保税税源数据库。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分三个阶段进一步做实做细征管准备工作。一是着力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省级税务端与环保端系统连通。二是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环保部门全面开展分类辅导,确保纳税人会计算、会申报。三是在2018年4月第一个征期前,做好线上线下纳税服务、信息比对等方面工作,确保首个征期平稳落地。
问:环境保护税在制度和政策安排上,是如何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
答:在制度上,环境保护税主要通过构建“两个机制”,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形成促进环境保护的长远制度安排。一是“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环境保护税针对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税,排放越多,征税越多;同时,按照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二是“中央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整机制。《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税额标准的上限和下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提出具体的适用税额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以满足不同地区的环境治理需求。
在政策上,《环境保护税法》强化了三个政策导向:即“鼓励清洁生产、鼓励集中处理、鼓励循环利用”。一是鼓励清洁生产。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以发挥税收优惠的正向激励作用。二是鼓励集中处理。《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三是鼓励循环利用。《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征收范围
问:哪些人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是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问:我是一个居民,平时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和垃圾,需要缴环境保护税吗?
答:个人不属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一般排放哪些污染物涉及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具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问:建筑施工、交通产生的噪声也是污染,为什么不缴税?
答: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是,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例如,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也不同,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今后,随着对噪声污染监测水平的提高,待具备征税条件时,再考虑是否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征税范围。
问:汽车尾气污染要缴环保税吗?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问:我们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有污水排放口,请问是对污水中的全部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吗?
答:不是全部征税的。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税款计算
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税额。税法对大气、水污染物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以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作为上限设置了税额幅度,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14元,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述税额幅度内依法制定本地具体适用税额。
关于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税法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问:企业有多个污染物排放口的,如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企业有两个以上污染物排放口的,应当对每个排放口分别按月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问:我们是一家海洋石油开采企业,请问海上钻井平台适用的税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生活垃圾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的“其他固体废物”税额标准执行。
问: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是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
答: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应的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对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对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问:污染物排放量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依序使用:一是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
税收优惠
问:环境保护税有优惠吗?
答:首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规模化养殖之外的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其次,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问:我们是一家处理医疗垃圾的公司,请问能否享受税法关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生活垃圾,不能享受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优惠政策。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的税目,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问:我们是一家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请问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吗?
答:环境保护税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无须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减免税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纳税申报
问:环境保护税是什么时间申报?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问:我们是一家火电企业,企业总部在市区,但电厂在该市所辖某县,原来是向市环保局缴纳废气排污费,请问改缴环境保护税后,应在哪里申报缴纳?
答:纳税人应该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是指排放口所在地,所以应该向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
问:环境保护税可以在网上申报缴纳吗?
答: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发优化了网上申报系统。自2018年4月份第一个征收期起,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此外,纳税人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问:请问环境保护税是在国税缴纳,还是在地税缴纳?
答: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该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向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申报缴纳。
问:以前是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费后,由企业缴费,现在需要企业自行计算,感觉比较困难,如何解决?
答:污染物排放量监测管理和计算比较专业,如何确保纳税人会计算、能申报,也是税务机关的服务重点。各级税务机关将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纳税辅导。在4月1日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之前,税务机关还将组织开展模拟申报,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计算、能申报。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9环保咨询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方式向税务机关咨询。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内部环保和财务部门人员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税的计算和纳税申报工作。
问:我在企业干了十几年环保,感觉原先排污费申报表不容易填写,环保税纳税报表是否做了优化改进?
答:原来排污费报表是按不同行业制定的,环境保护税报表则按四类污染物制定。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我们对报表做了大幅精简,报表数量和填报字段减少三分之二。一方面,我们采用了“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采信表”的结构设计。纳税人的排放口、排污许可证等基础信息,由基础信息采集表一次性采集,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只需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如浓度值、排放量等动态数据信息即可。纳税人如通过网报系统申报,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已采集的污染源信息项,还可自动带入申报表中。另一方面,纳税申报表与基础信息采集表均采用了“主表+附表”的结构,纳税人只需根据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选择相应附表填报即可,有效减少纳税人填报报表数量。纳税人如果通过网报系统申报,申报表主表数据项均可由其附表或基础信息表自动带出或自动计算,自动生成环保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大大减轻了纳税人填报和计算负担。
问: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包括哪些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申报表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和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B类申报表1张,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主要采集纳税人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类别、应税污染物排放口等相关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答: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基础信息采集表在纳税人首次申报时一次性填报,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无须重复填报基础信息采集表。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在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项勾选“是”,无须填写排放口信息和污染物信息。
按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无须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
问:企业使用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使用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时,需要填写《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申报时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和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附表中“排污系数计算”相应栏次。
纳税人有《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情形,以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排放量的,可直接在《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中“产污系数”项填写适用系数,并完成计算申报,无须填写《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可直接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中“特征系数”项中填写适用的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并完成申报。
其他问题
问:我单位有自己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请问我们自行监测的数据能否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问:计算排污费时,我们一直按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采用委托监测方法,一个季度监测一次。《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是“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我们需要改为每月监测一次吗?
答:监测频次由纳税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确定。税法规定的按月计算,仅是计算要求,不是监测频次要求。之前采用委托监测方法按季监测的,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改变管理要求,仍可每季度监测一次。符合规定的季度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保护税计算。
问: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问:计算环境保护税需要监测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是不是增加了纳税人环境管理成本?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共有自动监测、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四种,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纳税人有多种计税方法可供选择。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监测成本。同时,为了减轻企业监测投入负担,对安装使用属于《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中列举的环境监测设备的纳税人,可按1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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