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晓东 发布日期:2019—03—1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以及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的相关解答,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扣除、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等问题得到了明确,与原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相比,政策变化不少。
注意政策变化
新、旧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变化一:佣金收入减除费用标准不同。按原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佣金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而164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也就是说,根据164号文件,无论佣金收入金额高低,减除费用统一为20%。
变化二:展业成本计算方法不同。原展业成本为不含税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计算公式为: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地方税费附加)×40%。而根据1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即计算公式为: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
变化三:申报分为两个环节。根据原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政策,纳税人取得佣金收入按次申报。根据现行政策,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是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环节是符合汇算清缴条件纳税人还要进行汇算清缴。
变化四:新增可扣除项目。根据164号文件和12366的答复,纳税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阶段应采用累计预扣法,新增可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在汇算清缴阶段还可以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变化五:适用税率不同。原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适用劳务报酬所得20%的比例税率及加成征收。而根据164号文件和12366的答复,佣金收入在预扣预缴时比照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在汇算清缴时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具体怎样计算
1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对佣金收入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作出明确,纳税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展业成本-累计附加税费-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假设保险营销员王先生2019年取得佣金收入24万元,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均为2万元(由于保险营销员按月缴纳增值税,且每月佣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因此免缴增值税,不进行价税分离,也没有其他附加税费),未发生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在不考虑其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其每月预扣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1月王先生应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5000-20000×(1-20%)×25%=7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适用3%的预扣率,那么王先生1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000×3%=210(元);根据累计预扣法,王先生2月应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2×20000×(1-20%)-2×5000-2×20000×(1-20%)×25%=14000(元),同样适用3%的预扣率,2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4000×3%-210=210(元);同样3月~5月,均适用3%的预扣率,根据计算,每月须预扣预缴210元个人所得税。
至6月,王先生应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0元,大于36000元,将适用10%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那么王先生6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2000×10%-2520-210×5=630(元)。
以此类推,后续的7月~12月,将继续适用10%的预扣率,7月~12月每月须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00元,王先生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880元。
在汇算清缴阶段,如上文所述,在不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王先生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0000×(1-20%)-240000×(1-20%)×25%-60000=84000(元),适用10%的综合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因此,其应纳个人所得税=84000×10%-2520=5880(元)。
政策适用注意事项
笔者提醒,佣金收入的纳税人在适用政策享受减税福利时,要注意佣金收入政策的独特性,即在预扣预缴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预扣率预扣个人所得税;但在预扣预缴阶段不能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避免因政策适用错误所带来的后续更正或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劳务报酬所得在预缴时按20%~4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佣金收入虽属于劳务报酬,但其预扣预缴时,应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率要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即适用 “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3%~45%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还需注意,在预扣预缴阶段,虽然纳税人取得佣金收入按3%~45%的预扣率申报个人所得税,但与一般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又有所不同,取得佣金收入在预扣预缴阶段不可以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因此,如果纳税人在当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应办理汇算清缴,需要退税的,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此外,现行政策下,纳税人需要注意汇算清缴阶段的两项扣除,特别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并据实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各项信息,即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享受减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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