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税务 日期:2019—07—12
近日,业内有一则稽查案例显示,一个走逃非正常户企业涉嫌虚开,比对进销项严重不符,导致银行账务资金往来都被查了,发出本案例旨在提示广大纳税人一定要规范开具发票,避免带来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二处〔2019〕6000412号
北京X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5MA005KXXXX)
我局(所)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22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发票代码:1100182130,发票号码为:20865336-20865360、13591526-13591535,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23291239-23291250,金额合计4691268.26元,税额合计750602.74元),增值税普通发票88份(发票代码:1100162320,发票号码08967768-08967775,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73068261-73068300、94635506-94635545,金额合计7653605.18元,税额合计648506.82元)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你单位自2018年7月起未申报纳税,2018年09月13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认定为非正常户企业。
2.你单位进销项比对严重不符。根据防伪税控系统及电子底账查询系统的详细货物清单发现,你单位在检查期间进项为移液器,销项为电解铜、油泵、控制器等,进销不符。
3.你单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检查组到中国工商银行调取你单位资金流信息,发现你单位开户账号与下游企业无交易资金往来。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合计4691268.26元,税额合计750602.74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8份,金额合计7653605.18元,税额合计648506.82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47份(发票代码:1100182130,发票号码为:20865336-20865360、13591526-13591535,发票代码:1100162130,发票号码23291239-23291250,金额合计4691268.26元,税额合计750602.74元,价税合计544187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单位开具的88份(发票代码:1100162320,发票号码08967768-08967775,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73068261-73068300、94635506-94635545,金额合计7653605.18元,税额合计648506.82元,价税合计830211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重要提示
众所周知,作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的销项发票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发票,而且名称必须一致。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这就是说,作为商贸企业,你的商品名称在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名称必须一致!
目前,税务部门金税三期升级版系统已经完全覆盖涉及企业的各个领域,而且企业通过升级版开票系统所开的发票信息,将完全上传到金三系统,金三系统也会根据企业所开发票的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分析,一旦不符合规范,将会很容易筛选出来,并对企业进行预警!
应关注的事项
会计怎样才能避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生真实交易
企业确实购进了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而且供应商是开票企业,而不能是冒充开票企业名义的业务员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企业需要注意:鉴于开票企业与冒充其名义的业务员之间可能恶意串通以隐瞒开票人与实际供应商不一致的情况,受票方不能仅取得业务员提供的,加盖开票人印鉴的介绍信等证据,而需要通过去电、去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开票企业核实,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二、付款与交易一致
以下两种情况均符合要求:一是企业确实向开票方支付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即严格意义的“三流一致”。为证明这一点,企业需要采用可靠的,可追溯资金流向、事后可取证的结算方式,如对公账户之间银行电汇或转账票据,尽量避免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二是虽然企业不是向开票方支付款项,但有证据证明开票方已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关于何谓“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9号公告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一)第45条中的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可见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为可以证明到期债权的书面合同。因此,企业发生大额交易时需要注意与开票方签订书面合同以防范风险。
三、发票信息一致
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品名、数量、金额应当与发票记载一致,如何发票记载内容与已订立的书面合同不一致,应尽可能及时修改合同。如果同一批次购买货物或服务种类较多,应当分别开具发票,或者取得开票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的销售清单。
进销项不一致被税局处罚
会计开票要注意八种情况
在这,再次提醒大家,使用专用发票的时候一定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开票时一定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不得变更名称,不能按照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开具;
2. 不得虚开发票,按照实际金额开具发票,保证三流一致,即:发票,货物,资金三个方面保持一致;
3. 作为商贸企业,一定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虚开,随意开票;
4. 商品名称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
5. 专用发票商品名称比较多的,一定规范开具销货清单,而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
6. 发票打印的时候,一定要规范的打印到发票上,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有些打印机设置的原因,往往后面打不全);
7. 专用发票发票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
8. 坚决杜绝买卖发票,任何买卖发票的行为,金三系统都能查出来,不仅不能节税,而且还会补税,交滞纳金,罚款,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
开票事小,涉税事大,因此,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范,也许你的一个不小心,就有可能给你带来很大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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