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芳 邵凤斌 本报记者 周挺 发布日期:2019—08—13
企业税负畸低,疑点突出。评估人员核查发现,评估期内企业施工项目均按简易计税方式进行了申报,但这些项目却大多未按规定在税务机关作备案登记,是企业办税人员工作疏忽,还是另有隐情?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兴仁市税务局对M建筑公司2017年~2018年纳税情况实施纳税评估,确认该企业违规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对施工项目核算并缴纳税款,导致少缴各项税费596万余元。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各项税费59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指标预警——企业税负缘何畸低
不久前,兴仁市税务局接到上级风险管理局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信息显示,M建筑公司增值税税负偏低,风险级别为中,可能存在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项涉税风险。根据风险线索,纳税评估人员决定立即对该公司2017年~2018年纳税情况实施纳税评估。
评估人员了解到,M建筑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该公司2017年6月~2018年12月期间共缴纳增值税473万元。
评估人员分析发现,该公司2017年6月~2018年12月期间的运营收入和所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不成比例。
税务机关随即向企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时制作《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自查方案》,列举11项企业需查项目,要求M建筑公司对2017年~2018年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同时,评估人员通过电子底账系统、金税三期系统导出相关数据进行进一步比对分析,寻找纳税人风险症结。他们通过电子底账系统查询了该公司所有开票信息,发现在评估期内,该公司提供工程服务后共开具发票53份,涉及金额15481万元。
为了准确核实每一个工程项目的具体开票情况,评估人员采集企业每一份发票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信息,添加到对应的发票明细表中进行比对分析,结果发现,该公司在评估期内提供工程服务的项目共20个,而这20个工程项目全部按3%的简易征收率开具了发票。
为进一步确认企业申报情况,评估人员再次对金税三期系统中该公司申报信息进行了核查,发现评估期每月企业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一栏均为零,只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销售额”一栏中填有申报数据,并且企业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材和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看着M建筑公司申报信息,评估人员陷入了沉思:评估期内企业所有工程服务项目都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申报税款,难道这些项目都符合法规规定的“老项目、甲供材或者清包工”这三种情况吗?
外调核查——施工项目辨“新”“旧”
不久,M建筑公司向税务机关反馈了自查情况,企业称,在申报和税款缴纳方面没有发现问题。
评估人员认为,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只有该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服务全部是“老项目、甲供材或者清包工”这三种情况,企业在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施工项目才可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销售额。如果真是如此,按照管理程序,企业的施工项目须在税务机关做简易计税备案登记。
于是,评估人员查阅了M建筑公司征管档案资料中的备案信息,资料显示,该企业征管档案中确实有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备案事项显示:“企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项目为市2015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某安置点。”
评估人员疑惑,企业评估期内有20个建筑工程项目,但档案资料中只有一个工程项目有备案信息,如果企业负责施工的××文化广场等其余19个工程项目也符合简易征收条件,那么即使没有到税务机关一一备案,企业也应该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稳妥起见,评估人员利用系统再次核实该企业其余19个工程项目的备案情况,发现这些项目确未备案。评估人员发现,这些项目2017年9月~12月期间的开票总金额为2328万余元;2018年开票总金额为3125万余元。
评估人员立即与M建筑公司财务人员联系,要求企业提供其负责施工的××文化广场等19个工程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依据。
该公司财务人员表示,M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因为企业所开展的其余19个施工项目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与某安置点工程一样都属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企业财务人员承认,××文化广场等19个工程项目没有到税务机关作备案登记。表示马上向公司负责人汇报情况,尽快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但随后M建筑公司人员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相关证明资料。
评估人员判断,从企业证明资料“难产”以及其他种种迹象分析,评估期内企业其余19个涉及金额5000多万元的施工项目,很有可能并不是符合法规规定的“老项目”,而是新项目按简易计税方式核算,并进行了申报。
为证实判断,评估人员通过企业开票信息,找到了M建筑公司所承接施工工程的甲方建设单位,发现该公司实施的××文化广场等19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方主要为某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农业局五家单位。评估人员从中筛选了某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三家委托施工项目多,且金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实地走访,查阅了M建筑公司在2017年~2018年期间向这些建设单位开具的发票、所附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中标合同等相关文件,并向建设单位了解了这些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开工的实际情况和时间。
调查结果证明,××文化广场等19个建设项目中,最早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某道路施工合同,其中标合同注明计划开工时间为2017年3月1日,其他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中标合同所注明的开工时间均在2017年3月之后。
经过内部数据分析和外部调查核实后,评估人员对企业问题项目和数据进行了汇总,经过核实确认,该企业施工建设涉及金额5453万余元的××文化广场等19个项目,并非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老项目”,属新项目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测算,该公司少缴增值税381万元,少缴城建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各项税费共215万余元。由于欠税金额较大,时间跨度较长,评估人员预计企业依法需补缴的滞纳金已超过100万元。
约谈辅导——帮企业寻找“症结”
随后,评估人员约谈了财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张某。评估人员表示,按照规定,企业如无法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其所施工的××文化广场等19个建筑工程项目是“老项目”,那么就不能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税和进行纳税申报,须依法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相关税费。
企业负责人张某承认,××文化广场等19个建筑工程项目确实未到税务机关做备案登记。这些项目当时为了赶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工人提前入场进行了施工,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等相关施工资料都是随后完善的。
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当时以为企业只要有过项目备案历史,就不用再备案了,而且铜鼓文化广场等项目施工入场时间符合政策规定,因此这19个建筑工程项目就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开票和申报缴税。
针对企业的错误认识,评估人员结合相关法规,向企业进行了详细的纳税辅导和讲解。企业人员最终认识到,按照法规规定,项目是否为符合法规标准的“老项目”,须以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合法资料的日期为准,如果这些合法资料、证照的日期不符合政策规定,企业的施工项目就不能按照简易方式计税。认识到问题后,企业人员表示,一定配合税务机关的评估核查工作,依法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相关税费。
经评估人员核查,该企业擅自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对施工项目进行开票核算,造成少缴各项税费596万余元。针对企业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补缴税款59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M建筑公司表示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但其向税务机关表示,由于所欠税款和滞纳金额度较大,企业在施工工程中先期又有较多垫资,资金周转困难,因此申请在3个月时间内,分3次缴清所欠税费。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兴仁市税务局经过研究后,同意了纳税人的请求,准许M建筑公司分3次缴清全部欠缴税费。目前,M建筑公司正筹资分批补缴所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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