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扒开税雾 作者:胡晓明 发布时间:2019-05-08
《扒开税雾》按:今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若干具体事项。但是,未明确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引发不少网友提问和猜测。曾记否,相似的一幕在去年也发生过(去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也是如此)。现将笔者去年撰写的《留抵税额退税,会计处理怎样做才妥当》一文加以修改后予以推送,希冀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简称留抵退税,指的是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是4月1日起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重要内容之一。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是临时性举措,也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收到留抵退税款,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先例可循
笔者查阅了有关文件规定,发现这些文件对留抵退税会计处理方法是一致的。即企业(即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此相配套,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也将“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作为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组成部分。但是将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作为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组成部分,似乎有点拉郎配的感觉。
当然,如果援例处理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而退还留抵税额的会计问题,其最终结果是不会错的。
三、先例做法值得商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缺位
以往的留抵退税作为临时性举措,其会计处理作出上述规定无可厚非。但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精神,企业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更何况从今年4月1日起留抵退税作为制度性安排,相关会计处理就不宜将就着办。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由此观之,留抵退税既不在“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也不在“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留抵退税与出口退税的性质相似,留抵退税与进项税额转出的性质则是根本不同。将留抵退税并入出口退税不妥,作进项税额转出更为不妥。
四、建议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财政部,借鉴增值税出口退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出台增值税留抵退税会计处理办法。增设“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应收的留抵退税款;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增设“留抵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通过增设“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和“留抵退税”专栏,全面反映留抵退税从计算申报退税到实际退到税款的整个过程。
会计分录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应收留抵退税额,借记“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科目,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若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核准,则用红字借记“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科目,予以全额冲减;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小于申请的留抵退税额,差额部分也用红字冲减,会计分录与不予核准的类同。
与此相适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有关栏目内容也需作相应的调整。在增值税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目内容作调整前,需注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取数口径。
对笔者的上述建议,业内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应收留抵退税款”科目,就不要设了。直接在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
——编者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9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7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1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14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14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6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57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0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5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706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5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4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68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90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6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5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9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128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9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8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6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8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76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