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浙税函〔2021〕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都对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内涵,准确领会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的背景和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印发)及其配套制度。
二、充分发挥党建指导员作用
坚持“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加强指导”的工作模式,进一步深化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强化行业党建引领,全省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在属地税务机关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授课员”“讲解员”“宣传员”“监管员”,积极探索行业党建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以创新思维不断推动行业“党建+业务”融合发展,构建税收共治格局,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三、构建“信用+风险”行业监管新模式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监督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等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查《通知》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构建“信用+风险”监管模式,创造性抓好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落实。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认真做好疑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的核查,对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机构要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有效保证监管工作的覆盖面;二是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价的宣传与结果运用,通过税务机关官网、办税服务厅、征纳沟通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400分以上(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并在相应的政策措施上予以支持,如:开通绿色通道等便利化办税服务措施、在税务机关政府采购上优先考虑等。三是适时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300分以下(TSC3级及以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辅导,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执业、诚信经营。
四、协同共管形成合力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开展与财政、市场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纳税服务部门与征管科技、税源管理、稽查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开展评价,并纳入信用评价,加大相关信息共享力度,合力加强对各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总结和提炼在推进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时收集和梳理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各市局要结合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局(纳税服务处)报送上一年度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挥其专业和人才优势,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不规范、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曲解税收政策误导纳税人等问题。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助力税收改革发展,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行业党建引领
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建引领,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一全行业的思想认识,认真抓好党员教育与执业活动、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互促共融,为推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主动服从服务于税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务师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涉税行业协会,开展富有特色的组织活动,教育引导行业从业人员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一)增强诚信经营意识。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要牢固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教育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支持和服务税收领域的各项改革,不得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对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进行误导式解读;不得使用虚假承诺、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业务推介;不得借改革之机诱导纳税人购买中介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严格行业自律管理。涉税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不断完善行业自律规约、职业道德准则。严格开展自律管理,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规约、道德准则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及时进行点对点批评教育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涉税行业协会要在协会网站定期公告行业自律处理结果。
(三)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涉税行业协会要切实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保密权,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和使用等涉税服务时,要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议,取得其明确授权,并约定数据使用规则与用途等事项,不得超越纳税人授权范围使用纳税人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发票等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加强行业交流协作。税务师行业协会要在税务机关指导下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加强与各涉税行业协会交流合作,共同完善涉税专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执业行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
(一)规范纳税申报代理行为。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涉税专业服务实名管理,明晰纳税申报代理权利与责任,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申报代理行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如实准确填写申报表中“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号”“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切实防范“越权代理”“隐身代理”问题。
(二)加强发票服务等涉税业务管理。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发票服务等涉税业务行为。要将以税控设备托管、软件远程控制等形式提供发票领用、开具、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储存、使用等发票服务的机构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和业务委托协议,规范业务委托协议中授权范围、数据安全及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要切实防范发票服务风险,按规定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在TSC2级及以下(纳入监管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信用积分在200分及以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在线上报送业务委托协议信息。
(三)强化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鼓励委托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开展评价。进一步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栏排名机制,探索建立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年度累积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分级分类运用,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诚信经营。健全完善涉税专业服务风险管理机制,设立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遵从、涉税委托代理等风险指标体系,依托信息化风险管理平台,开展常态化风险评估、应对处理,切实降低涉税专业服务风险。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力量,畅通涉税专业服务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日常监管。对实际开展纳税申报代理、发票服务、税务咨询等涉税业务而未纳入监管、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注册)税务师挂名执业、无相关资质开展税收策划、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等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内较为突出的出具虚假意见、泄露委托人及关联方发票涉税数据等敏感信息、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措施扰乱税收秩序等问题,开展严厉整治。对经查属实的,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扣减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要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
四、构建部门协同共管合力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共同推动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各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协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通过各类渠道推销涉税服务的涉税中介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引导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并提醒其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范从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各省税务机关要结合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送上一年度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工作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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