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部分行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附件1,以下简称《当量值表》)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附件2,粤环发〔2018〕2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公告》)核定计算。
第四条 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型,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
(一)禽畜养殖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规模化禽畜养殖划分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小型企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小型企业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小型企业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餐饮业)=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中除餐饮业之外的其他行业)=特征指标数量(台、张、支等)×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五)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六)施工排放扬尘
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第五条 污水排放系数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我省污水排放系数暂按0.7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有关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纳税人 可以通过监测或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
第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税务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条 税务机关要大力推行精细服务,结合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特点,针对性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加大纳税辅导力度, 提供多渠道、多形式涉税咨询,持续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附件:附件.rar
上一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第十二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3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7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7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7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1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9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52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52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3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97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4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3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6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78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59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4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7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8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9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7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9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80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65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