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定西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应对疫情共度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定政办发〔2020〕15号)《关于支持批零住餐文旅交运行业应对疫情共度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定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了《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定西市医疗保障局 定西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定西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政策
(一)自2020年2月起,对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1、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减半征收, 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3、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缴费进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连续5个月。
(二)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定政办发〔2019〕154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三)全额、差额财政拨款单位,驻定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
(四)参保单位应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定西市税务局转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的通知(定医保发〔2020〕31号)规定的延长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应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向同级医保部门提出缓缴医保费申请,并填写《定西市应对疫情影响医疗保险缴费缓缴申请审核表》(附件),经审核通过后执行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政策。缓缴期起始月份为未缴费的第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申请人未按承诺时限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暂停相关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划入,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六)因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缺口,在市、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中解决。
三、相关要求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积极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认真进行基金收支测算。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精准测算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和2020年基金支出预算,准确分析减征政策对基金收支的影响,为推动政策落实和实现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同时,要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
(三)做好医保经办服务。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保、财政、税务之间的业务衔接,协同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同时,主动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把好事做好。
(四)做好减征政策宣传解读。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政策具体内容,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定西市应对疫情影响医疗保险缴费缓缴申请审核表.docx
附件:附件.docx
上一篇: 鲁医保发〔2020〕15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下一篇: 甘财税[2020]11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19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6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7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9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7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44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43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1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0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8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3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19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6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6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57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4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7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80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89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7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8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9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62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