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22号),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和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医疗保障局 平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凉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阶段性减征和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结合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现就阶段性减征和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政策
(一)减征对象范围。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纳入减征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实施减征政策。对纳入减征范围的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73号)精神,减半征收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半征收。
(二)减征执行期限。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20年2月开始实施,全市减征期限统一确定为5个月,从2020年7月起,恢复正常缴费。
(三)缓缴期限范围。参保单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7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结束前参保单位需足额缴纳缓缴期内的所有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确保待遇不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得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划入。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生育的参保人员,生育津贴在单位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申领。减征产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缺口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44号)文件要求,由市、县(市、区)各自解决。
(五)减征核定流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实施后,对符合减征条件的单位,由经办机构按照单位原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核定,对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减半征收。同时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信息和减征信息征收。
三、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迅速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认真开展基金收支测算。各县(市、区)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精准测算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和2020年基金支出预算,准确分析减征政策对基金收支的影响,为推动政策落实和实现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县(市、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同时,要统筹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正常结算,确保参保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三)做好医保经办服务。各级医保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保、财政、税务之间的业务衔接,协同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同时,主动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注重与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减免对象的衔接,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把好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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