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办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为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为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50份。
当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1卷。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为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为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25份。
当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应为1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是指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合计数;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是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合计数。
四、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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