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2-09-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2年9月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
税台注释:该文附件2分支机构增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附件1)。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应当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一、为妥善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总机构(以下称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三、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归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传递给总机构。
四、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五、总机构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六、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
七、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九、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和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营业税传递单》(附1),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增值税传递单》(附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十、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认证当季终了后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十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十二、总机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2: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一、总机构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分支机构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飞行运营基地
(税台注释:增加的分支机构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飞行运营基地”。 )
附件:附件.doc
上一篇: 财税〔2011〕1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八批)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5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45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3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19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9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39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8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68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8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77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49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6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5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51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45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68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5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9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144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98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80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63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82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82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